《同志‧戀人》事件起始及回應

----如何在公共空間討論同性戀議題?!
陳碧珊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文化)
26/03/2007

日前香港電台信譽良好,陪伴不少香港人成長的「王牌」電視節目《鏗鏘集》其中一集被廣播事務管理局裁定「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此事在社會引起極多討論,時事評論員均紛紛撰文表達意見、不少市民亦透過去信政府部門,以示對廣管局裁決的支持或反對。
 
惹來極大爭議的是2006年7月9日播放,名為《同志.戀人》的一集。此集的內容探討同性婚姻,分別由3位同性戀者講述他們的處境,以及他們對同性婚姻的看法。節目播出後影視處共收到二十二宗關於此節目的投訴,其後一名市民更上訴廣管局,主要的投訴內容分為下列5方面:
 
1. 節目偏袒、宣揚同性戀及含有歧視成分;
2. 節目不適宜黃金時段播放,並對兒童及青少年產生壞影響;
3. 節目提到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意見,令觀眾誤以為所有基督徒都是缺乏理性;
4. 節目沒有提及同性戀的不良方面,例如愛滋病;
5. 節目沒有包含警告字幕。1
 
最後,廣管局裁定第三至五項的投訴不成立,但第一項「偏袒、宣揚同性戀及含有歧視成分」則成立。理由是《同志‧戀人》的內容是有關同性戀及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些極具爭議性的議題,但整個節目只有由三名同性戀者提出同性婚姻的好處,卻沒有其他不同意見,實有不公平、不完整及偏袒同性戀,並有鼓吹接受同性婚姻之嫌。此外,廣管局認為兒童及年輕觀眾可能不理解同性戀議題,他們應在有「家長指引」的情況下觀看此節目,而《同志‧戀人》在闔家欣賞時間內播出實不適宜,因此,第二項投訴亦成立。
 
就此裁決,廣管局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促請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惟香港電台對此「強烈勸喻」表示失望,反駁指廣管局裁決「值得商榷」,強調該節目只是向公眾反映同性戀者面對社會壓力的感受,並非有關性傾向的辯論節目。他們更指廣管局的決定,會影響傳媒時事節目的取材及編務,值得社會辯論。
 
廣管局的「強烈勸喻」發出後,無論在報章時事討論版,或是網上的討論區上,不少時事評論員及市民大眾也紛紛加入討論。多個同志團體包括女同學社、香港十分一會、香港女同盟會及基恩之家發起「抗議廣管局歧視性裁決,打壓同志表達自由」的一人一信行動2;而為怕廣管局一旦因缺乏民意支持而公開道歉,日後傳媒將更加肆無忌憚的鼓吹同性戀,致令其他的意見未能被反映,香港性文化學會亦發出「一人一信支持廣管局對《同志.戀人》節目的裁決」的緊急行動,呼籲市民去信廣管局表達個人對事件的看法,及支持廣管局的裁定。[1]
 
廣管局主席馮華健於2007年2月16日終於就是次激烈的討論首度開腔回應,他堅持裁決是合理的,並指出政府早前收到逾2700多名市民的書面意見,當中佔7成是支持廣管局裁決的,可見裁決受大部分市民支持,相信亦已反映公眾意見。[2]
 
同時,馮主席並指出任何節目若涉及本港公共政策及富爭議性內容,應遵守持平規定。是次事件並非針對同性戀議題,而是關於節目處理手法方面欠平衡。因為《同志.戀人》節目所討論的是有關同性戀這敏感的話題,內裡卻只講述三名同性戀者的感受及他們對同性婚姻的意見,卻沒有提及其他不同的意見,是鼓吹同性戀的。「如果《鏗鏘集》有表達出同性戀婚姻帶來甚麼問題,不是只由三個人贊成同性戀的好處,這就不會有問題。」他強調,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並無受到任何政治壓力,廣管局對港台的裁決是最終裁決,不能上訴,但廣管局的評審準則會不時檢討與時並進。[3]
 
截至現時為止,關於《同志.戀人》的討論像已暫告一段落,但相信有關傳媒如何處理同性戀議題的討論卻並不會停止。近年,無論是電視、電台節目、以及報章雜誌上,我們均不難發現有不少有關同性戀議題的討論。正如蔡志森在《持平是傳媒的天職》中提到「作為傳媒工作者,基於正義感,重視公平,因此多點報導弱勢群體的新聞是可以理解及值得支持的,但客觀持平是處理任何有爭議性的社會問題時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也是傳媒工作者的天職。若說有宗教信仰的人不應將自己的信仰強加於其他人身上,同樣,傳媒工作者也不應將自己的信念強加於其他人身上。」[4]
 
因此,當處理同性戀議題,又或是其他具爭議的社會議題時,能夠客觀持平的處理才顯出傳媒人的專業態度。《同志.戀人》的討論正好帶給大家一個對有關議題反思的空間。

 
1參2007年1月21日,新報,A01版
3參香港性文化學會網頁http://www.sexculture.org.hk
6明報2007年1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