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肛交案」看

----以人權、寬容 及 感性包裝的同志運動 
蔡志森   |   總幹事
30/09/2005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刑事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若政府不上訴,十六至二十一歲的男男肛交行為將不再是刑事罪行,再次證明同志團體以人權、寬容及感性包裝的策略十分成功。而一些支持所謂弱勢社群的人權鬥士,眼中卻只有機械式的平等觀念,對其他倫理價值和公共衛生皆視若無睹!他們雖然聲稱法律不應與道德掛,或法律只能反映道德的最低要求,但一討論到平等自由等觀念時,他們卻一定要將他們這方面的道德要求推至最高,例如一刀切地反對任何差別對待,完全漠視其他人基於倫理道德、宗教、良心及公共衛生而作出,沒有任何惡意或暴力行為的合理差別對待。
 
今次裁決的最大問題,是簡單地將陰道交與肛交皆歸類為性行為,而漠視肛交本身的高風險,以及漠視對一些十六至二十一歲之間,心志未成熟青少年的保障。諷刺的是當明光社幾年前出了一份單張論及肛交的風險時,一些同志團體批評我們無知,強調很多男同性戀者都不喜歡肛交(有些說只有四份之一會肛交),但當他們申請司法覆核的時候,卻強調肛交是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唯一選擇!因此,不讓十六至二十一歲的男同性戀者肛交就是歧視。至於肛交的風險,一句記得使用安全套便好像完滿解決了問題,是不負責任的。我們應教導青少年避免參與高危的行為(如肛交及濫交),並提醒他們使用安全套只能減低其風險,而不是完全安全。特別是使用一些劣質的安全套,以及不當地使用安全套進行高危行為,其風險絕對不容忽視。
 
今次司法覆核正好讓大家看清楚同性戀議題的複雜性,它不單牽涉所謂個人權利和自由;兩個人是否真誠相愛;更牽涉公共衛生和心理健康;以及婚姻及家庭制度等範疇,牽一髮而動全身!有些人強調他不接受同性婚姻,至於性傾向歧視條例則視乎其內容可以考慮。但他們卻忽略了性傾向歧視的大原則(即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應享有完全一樣的對待)一旦成立,大家根本已沒有理據反對同性婚姻,若果政府不主動提出立法,同志團體亦可以要求司法覆核,屆時法官將會如何判決,大家應心裏有數!一些涉及整體社會的倫理價值應由一名(或數名)法官以他們的價值觀來決定嗎?
 
政府會否上訴或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法例,主要視乎民意的取態,為了避免肛交風氣危及一些心志未成熟的青少年,以及避免此案例為性傾向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大開綠燈,大家應盡快向政府表達意見,反對法庭今次的裁決,下面幾點可供參考:
 
1 反對將陰道交與肛交混為一談,漠視肛交在傳播性病及愛滋病的風險。
2 若要追求平等,應考慮將十六至二十一歲之間的肛交行為,不論男女皆列為刑事,而非像現行法例只有男方須負刑責。
3 現行法例非法肛交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刑罰未免過重,可在維持足夠阻嚇力大前提下,作較大幅度的調低。
4 在反對同性婚姻和領養的大前提下,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以免日後成為司法覆核的重要理據,製造更多問題。所有關於社會倫理及公共衛生等問題,應交由市民大眾及立法會討論,而不是由個別法官決定。
 
請積極向律政司表達意見,強烈要求政府提出上訴。
(律政司提出上訴期限:9月20日)
       
        律政司司長辦公室
        電郵:sjo@doj.gov.hk
        傳真:2877 3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