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與獨立思考
燭光網絡 37期 (p.11)
市場導向削弱內部士氣
隨著政府「整筆過撥款」及停止對社福機構資助的行動,令機構資金漸見緊絀。政府批核社會服務資源時又以市場價值作考慮,同類服務間出現惡性競爭,各機構變為競爭對手。機構以苛刻的條件僱用短期合約員工,削弱了整體士氣。
社福同工如何持守?
在這樣的環境下,社工同事或會採取以下幾種適應的手法:
第一種是順應服務對象的要求,與他們一起抗爭,努力的「為民請命」。
整個社會瀰漫一片抗爭風尚,「弱勢社群」的權益成為注目焦點。但是否事事都該以「弱勢社群」的利益出發?社工專業守則確是要求對服務對象的處境予以包容、接納、維護,與其同步,不過絕不包括認同他們的不當行為。需知弱勢社群的某些抉擇在考慮到整体社會及至他們自己的長遠利益時實在是有偏差的,可是部分社工卻把「包容」當作大前提,而忽視了有些弱勢人士的行為是害己傷人的事實。
社會服務的早期理論,不少是建基於對最弱勢一群的臨床輔導,是以建立自信自尊,重建自制自立等能力為目的。若把這理論套進普及教育環境中,即是預設了所有學生都不能自立,需要不停被哺育呵護才能生存,但社會是否能提供無休止的哺育?就如培養創意不等於要縱容頑劣懶惰的學生不去面對不足和負起責任。有些學生可能更需要紀律和自制的訓練幫他們納入正軌。似乎我們的社會未有對這方面詳加思考,就把輔導弱勢社群的理論應用在一般市民中,以致縱容了受助者。接納是否等於認同?認同是否等於支持?支持是否又等於要推廣某種行為?還請讀者深思。
除了認同反建制抗爭,社工適應環境的第二種做法,是因為避免衝突、以和為貴,以致立場變得模糊不清。有一部份同工害怕面對爭拗和矛盾,因此附和服務對象,而另一部份人抱著「誰跑出,就認同誰」的態度,把「上司永遠是對的」奉為圭杲,日久便變得是非不辨。而我們見到的,是社工們多以「自求多褔」的態度應付每天的工作,默默接受日漸沉重的工作量,卻對行業中的不合理現象缺乏分辯和指正的勇氣。
只講求行政效率和即時見效的社福政策,造成朝令夕改的服務方向(如綜合模式盡快出籠,關閉只開設了三年的設施等)令人無所適從;前線社工面對刁鑽個案時為免麻煩便以「拖」字訣作了;行政同工事事息事寧人,免遭投訴致飯碗不保;只求相安無事,不管服務對象有否成長,於是專業質素漸漸下跌。社工失去了服務立場,得過且過,既害怕被投訴,又要面對沈重工作量,每天都過得相當辛苦。
「身先士卒」型社工支持弱勢社群抗爭背後的另一理由,可能是他們也對現行建制有所懷疑,又或者自覺也是「受害者」(chip on the shoulder complex)之一,因此格外投入。事實上,社工每天服務的大都是滿身傷痕、情緒波動的個案。接觸多了,會令社工錯覺這些是普遍現象,為這「一大群」不幸的市民爭取權益似是合情合理,而忘了這些是社會中的少數及他們的要求是否有損整體社會或其他人的利益。
可能的出路
最近一位朋友給筆者寄來了一份資料,提及社工要保持服務熱誠和專業水準,就必需提升自覺性常常站穩處事原則,重新思考工作方向。記得當筆者唸社工時,老師也時常提醒我們要時常反思有否依照專業守則,及本著服務對象最大的利益和福祉去努力。老師亦常常強調「價值闡明」(Value Clarification) (註1)和「自我認知」(Self awareness) (註2)的重要。
「價值闡明」曾是美國教育界在六、七十年代最通行的學說,它的特色是不直接說出哪是對哪是錯,而是比較事物的各種處理方法,經思考後建立自己的價值觀,不會動輒以師長或權威強推(impose)一個既定觀點。五十年代的美國,宗教和道德規範力量強大致令人抗拒,使「價值闡明」學說在當年大行其道。但在最近十年,美國教育界已轉而提倡「核心價值」(Core Value)與「品德教育」(character education) (註3),教導青少年尊重、誠信、責任、包容、共融等主導價值觀念。
為甚麼行之多年的「價值闡明」會於近年被打入冷宮?原因是當這套學說普遍被應用在教育之後,令七十至八十年代的青少年失去可依循的道德立場,對社會和國家缺乏承擔,只側重個人的喜惡和即時快感。因此,有識之士呼籲教育界放棄以「價值闡明」教育青少年,以免令下一代的價值觀變得一團糟 (註4)。由於香港在這方面的發展比美國遲起步多年,而目前香港年青人的情況,可能正是美國當年的再版。
個人認為,若能善用這些理論和手法培養青年人辨別是非,培養自知能力和理性思考等,則無論是「價值闡明」或者「核心價值」都值得借鏡。需知在香港社會,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仍有一定影響力,若以硬道德灌輸的形式進行核心價值教育,可能不及以「價值闡明」那般來得令人容易接受,不過,這要加上能尊重青少年抉擇又能身體力行的導師,以諄諄善誘和榜樣去協助青少年思考,從經驗中學習做決定,萬不能如以往「價值闡明」獨步天下的時代般,不給任何答案。
最近,一個提倡倫理道德的機構Institute of Global Ethics(註5)提出作決定時三個必需考慮的原則:
1. 考慮後果。包括長期和短期內的後果。
2. 兼顧情、理,甚至包括情景(context)和法律方面的考慮。
3.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設身處地想想會對別人造成的影響。
有研究指出,用這三個原則有系統的教導青少年作思考和決定,有助提升公民及社會意識,並學會對社會和別人抱有更大責任心 (註6),為自己的抉擇負責。
以思考同性婚姻課題作例子
我們也試把「社會整體利益」看作受助者,運用這套方式思考同性婚姻的問題。
首先,目前資料只顯示同性戀的後天因素影響很大,由此推論,要是一個社會同性戀者越多,或法例容許同性婚姻,就會出現更多的同性戀。若暫且撇下宗教和道德角度,單由市民健康的角度考慮,同性戀對健康有很多負面影響,生殖器官癌、愛滋病等的病發率是以同性戀者較高(註8) ,同性戀的生活方式也不見得能保障二人有更長遠穩定的親密關係。(註7)這對社會福祉或子女的培育帶來甚麼影響呢?
再在情理的方向考慮。根據不同民族絕大部份的歷史,都證明已奉行了數千年的異性婚姻除了繁衍下一代,更能帶來安全感。美國最近有研究顯示,最能令青少年感到安全的是由一父一母經婚姻組成的家庭(註9)。是整體人類下一代的幸福重要,還是兩個人的喜惡重要呢?這跟夫婦考慮離婚相似:是否憑二人的一時喜惡就決定離婚,而不理會子女和家人的感受?
再其次,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考慮。最近有不少同性戀者都表示想改變,甚至已透過治療成功改變了性傾向。筆者也認識一些曾以為自己是同性戀者的青少年,透過輔導、幾經辛苦成功建立異性婚姻。既是不少同性戀的過來人都紛紛回頭選擇異性婚姻,同性婚姻的合理性確需再三商榷。
以上立論,其實筆者是想試試由個案及小組工作者的角色抽身,以整體利益立場去考慮社會問題,而不是基於與案主的感情,或者因長期面對弱勢群體所產生的偏差。社工愛護、理解和尊重當事人的抉擇,不等同需推廣對方的生活方式,否則就是讓個人情感(enmeshment)蓋過獨立思考,也忽視了社會整體利益。民主開放的社會該保護小眾利益,但小眾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何者為重,以及這些觀點是否正確,都需要以較宏觀的角度加以考慮。
結語
筆者分享的目的,是希望社福同工在繁重的工作壓力下重新認識自己,處理情緒和矛盾,保持獨立看法;在關心服務對象時,先提升自知以面對不同的價值觀,好幫助服務對象做明智決定,若是人云亦云,很難去思考和爭取真正的個人/社會幸福。社工要擔負領導角色前,先得以獨立思考弄清楚本身的立場,否則連投身這行業的方向和異象也失去,更難成為別人的幫助。
註釋:
1) Perlman, H.H. (1976). Believing and doing: values in social work education, Social Casework, June, 1976,381-396.
2) Baldwin, M. (1987). Interview with Carl Rogers on the use of self in therapy in M. Baldwin and V. Satir (eds.), The use of Self in Therapy, New York: the Haworth Press.
3) Kirschenbaum, H. (2000). From Values Clarification to Character Education: a Personal Journey, Journal of Humanistic Counseling, Education & Development, September 2000, Vol. 39 Issue 1, P 4.- 21.
4) Lickona, T. (1991). Educating for character. New York: Bantam Books. And
Kirschenbaum, H.(1992) A comprehensive model for values education and moral education. Phi Delta Kappan, 73, 771-776.
5) Born, P., & Mirk, P. (1997). Building decision skills (2nd ed.). Camden, ME: Institute for Global Ethics.
6) Leming, J.S. (2001), Integrating a Structured Ethical Reflection Curriculum into High School Community Service Experiences: impact on Students’ Sociomoral Development, Adolescence, Vol. 36. No 141, Spring 2001. pp 33-45.
7) 參Research Summery: Robert L. Spitzer 2000. Subjects: Who Claim to have changed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from Homosexual to Heterosexual”. (http://newdirection.ca/research/spitzer.htm) 中文資料見《同性戀全面睇》頁5,2003年9月,明光社出版。
8) “Is marriage in jeopardy?” Booklets’ material. Page 12.
9) “Is marriage in jeopardy?” Booklets’ material. Pag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