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限制與性權的迷思

關啟文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助理教授
21/01/2004

性革命提倡一種極端的人權觀:個人人權神聖不可侵犯,只要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做甚麼都沒有關係。這又衍生了泛性權觀(以下簡稱性權):社會不單不應立法禁制任何一種性行為,更應主動消除性傾向歧視。性道德是壓制人的權力工具,所有性傾向(同性戀、雙性戀、獸交、孌童、SM、亂倫、變性、易服等)都應全盤接受和受到法律保障。
 
較傳統立場則認為不應單方面強調人權,要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某程度的共同道德標準是必需的。法例也有維護良好價值的功能,若某些性行為嚴重違反道德,社會是有權立法禁制的──至少不應鼓勵。持守以上立場的人往往被描黑為反人權的野蠻人,但把人權絕對化會產生種種問題,而且性權的論述充滿矛盾,難以令人信服。
 

人權語言的限制

我首先要澄清,我一直都認為「人權」是重要的,本文旨在指出單單倚賴「人權」的倫理系統是不完整的,把人權絕對化更會導致種種難題:

  • 人權的本體論基礎何在?

我們聽慣了「人權」語言,彷彿人權的存在是天經地義之事,但究竟:「為甚麼我們有人權?」若要賦予人權客觀基礎,我們至少要為個體平等而崇高的價值找到根基,問題是:在世俗主義的世界觀裡,人只是偶然進化而來的動物,為何有如此奇特的尊嚴呢?再者,世俗主義者重視科學實證,但人權是一種道德理念,根本難以用實驗或科學證實,那人權的客觀性如何確立呢?諷刺的是,很多人在批評傳統道德時採納實證論,但絲毫不察實證論同樣會對人權產生質疑。
 
世俗主義實在很難為人權提供穩固基礎,反而在基督教世界觀裡,我們可認定人權(在某層面)的普世性,堅定地見證個體的尊嚴,因為這些都植根於他們和造物主的關係。然而,我認為只有核心人權(或基本人權),如生命權、不受酷刑的權利有這種普遍性,若把這核心無止境擴充,則會產生嚴重問題。把性權等同人權,就犯了這個毛病。
 

  • 人權的知識論:如何確定哪些是人權,哪些不是?當不同人權衝突時,如何解決?若沒有可靠的人權知識論,人權概念的內部分歧就構成難以解答的問題。

提倡人權的人認為現代社會應該接受只講人權的中立框架,把道德和美善概念放在一旁,因為現代社會在價值觀念上呈現不可解決的多元性。然而人權的理解同樣有多元性,關於權利的爭議有一大堆:那種收入的分佈和稅制才是公平?仇恨言論(hate speech)是不可褫奪的言論自由嗎?還有衛生福利、同志權利、死刑、私隱權、宗教自由的爭議。在這些問題上,連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沒有共識。不單是具體的問題,在正義的基本原則上也有分歧,羅爾斯(John Rawls)與諾錫克(Robert Nozick)的分歧就是最好例子。前者認為政府去重新分配財富不違反正義,後者者則持相反意見。自由主義學者Steven Kautz就承認所謂人權往往只是關於利益的爭吵,「權利的要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這標誌著我們愈來愈沒有能力分辨真正的權利與冒牌的權利。」有爭議性的人權的項目不斷加添,愈來愈多市民不能心悅誠服地接受,最後只會導致輕蔑和鬥爭。性權就是這一種會挑起鬥爭的「人權」。
 

  • 過分重視人權會否架空了民主原則,並剝奪了人民自決的機會?

有一個看法認為,人權應成為民主社會的憲法,國家的最高法院可根據人權憲法審核(甚或廢掉)被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但University of Reading的政治系教授Richard Bellamy就認為這種機制會削弱民主政制。一旦甚麼都取決於法院的裁決,民主程序就會被無止境的訴訟所取代。權利的衝突便很易演變成你死我活的鬥爭,也使民主制度中尋求妥協的優點不能發揮。而且制定人權憲法這種做法太僵化和欠靈活性,相反,民主程序則能保障不同市民的自主權,給他們空間去解決人權之間的種種衝突。
 
從很多例證看到,寥寥數個法官就可透過人權憲法的制度,推行世俗主義和性解放的價值觀。近年科羅拉多州曾以州際全民投票的方式,通過了州憲法的修正案,不准許地區政府透過性傾向歧視法例,賦與同性戀者受特殊保護的地位。但1996年12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這決定是違憲的,不少人質疑法院是否以中立的名義,強加自由主義的標準於市民,並剝奪了他們民主自決的權利。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和美國麻省的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裁決,顯示只是幾位法官的決定,就令整體社會的制度和人民的生活改變,這種程序真的符合民主精神嗎?
 

  • 如何培育自由社會的公民?

人權是自由社會的基石,然而要維持任何社會的秩序和進步,我們還需要有責任感和獻身精神的公民,而這很視乎市民對社會整體的認同感,而認同感的建立又往往需要共同的價值觀。人權的文化不足以培育公民的責任感、獻身精神、認同感和共同價值觀。若只是叫市民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價值觀,又如何確保他們會自動選擇一個負責任和樂於獻身的人生呢?如哥斯頓(William Galston)觀察,很多美國人熱衷權利,卻不肯履行義務,如“堅持有使用陪審團作審訊的權利,但卻不願意作陪審員。”每個人都希望政府提供更多福利,但沒有幾個願交多些稅。李強也同意「這種批評確實擊中了自由主義的要害。客觀而言,假定組成一個社會的人們是一群......毫無道德感、責任感、只追求個人權利、罔顧社會利益的人們,那麼,一個保障個人自由又有穩定秩序的社會便難以形成。自由主義在西方近代之所以能夠大行其道,與西方深厚的文化與道德傳統、尤其是基督教傳統有相當關係。」
 

  • 如何預防和阻止文化的庸俗化和道德的敗壞?

我們要正視人性易於陷溺的事實,若國家對道德理想中立,實在沒理由預期大多數人會選擇利他的生活方式。在自由社會中,庸俗的往往會驅走高雅的,無價值的會取代有價值的。只要看看香港流行的報紙和雜誌便可明白,最暢銷的是「八卦」和色情雜誌,而時事雜誌(如《百姓》和《九十年代》)及文學雜誌根本沒生存空間。電視也一樣,煽情和千篇一律的劇集永遠比香港電台的教育性節目受歡迎。
 
雖然人性有陷溺傾向,但假若文化中有一種對崇高價值的響往和共識,這或多或少可制衡這種傾向,但在人權當道的社會,不單道德價值相對化、私人化,你若強調崇高價值,別人會質問你:「你是誰,竟有膽量認為自己的價值觀比別人崇高?」甚或直斥你是用道德去壓制別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有甚麼可制衡人性的陷溺呢?這樣,文化的墮落便自然不過了。
 

  • 如何建設有凝聚力和美善的社群?

從理念上看,人權與責任不是對立的,但事實上尊重人權的社會很多時都有濫用人權的問題。如江宜樺所言:「權利訴求似乎依著一個邏輯在不斷地複製:只要在想做的事情上面冠以權利之名,就立刻成為一種我本來應該享有的東西;防止我完成這種心願的障礙,當然就侵犯了我固有的權利……我們可能還得面對更多(或甚至無止境)的權利要求。」以人權為唯一社會倫理的基礎是不正確的,人權倫理與責任倫理是互補的(當然我也不贊成取消人權倫理)。人權並不是人生的最終目標,而是上主給我們的恩賜,好讓我們可自由選擇跟從祂、服事人和完成我們自我的命運。完整的人權觀應有目的論(teleology)成分,世俗的人權思想抗拒目的論,認為自由人權便是絕對價值,至於人們運用自由達成何種目的則全不關心。這亦是導致人權被濫用的原因之一。然而不是所有人權和自由都有同樣的價值,例如說謊「權」只是一種自由,雖然我們不適宜用法律制止它,卻不代表「大炮王」(愛撒謊的人)有權要求我們的支持。
 
把人權推到極端,只會產生種種問題:社會的解體(家庭被削弱、社鄰的混亂、志願團體的衰落、市民倚賴性強、對法律不尊重等);和政治的功能失調(市民感到無能、與政府疏離和被操控等)。以反性傾向歧視法案為例,很多人認為這種保護是同性戀者的人權,但人權是普遍的,那為何很多受歧視的人(如胖子、口臭者、有孌童癖者)都沒有法律保障?

性權就是人權?──性權的迷思

「姊妹同志」認為「性權是天賦人權的伸延,是在性意識形態上,每個人皆享有和該受尊重的權利。」她們提倡多元性愛,不信權威,專拆「真理」,挑戰「自然」,不設底線。認為人權既是天賦,就應是任何人都擁有可是,人生而擁有的有關性愛的權利,卻至今並未受到認同。他們認為,所謂道德都是強權定義的產物。人不能因不同類型的性的選擇、行為而受到歧視。
 
明白了泛人權思想的流弊,當不難覺察以上的性權論的毛病。首先,它自相矛盾。一方面說「所謂道德都是強權定義的產物。」(所有道德標準都是相對的。) 但另一方面整段說話充滿著道德判斷,例如「性權是...... 該受尊重的權利。」而「性權被剝削」的指控當然也是一種道德譴責。這些道德標準又是否「強權定義的產物」呢?
 
此外,「姊妹同志」不信任何「自然」;她們面對性行為規範時會否定「自然」,但同時宣稱性權是天賦人權──是人生來自然就有的,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其實細心一想,凡是規限個體自由的「自然」性權論者都否認,但擴大個體自由的「自然」就承認,這只是基於他們的個人喜好。在當今香港社會中,「道德」成為新的禁忌,「自由」成為新的絕對,「自由主體」成為「上帝」。這些發展看來已過了平衡點,香港的問題不是太多秩序,而是太多自由(如傳媒的濫用和腐化)。性權論只會加劇這個不良趨勢。
 
性權論也是濫用人權的一個好例子,今天我們只要在想做的事情上面冠以人權之名,就立刻成為一種我應該享有的東西似的。可見的將來也有人說賣翻版、藏毒、吸食大麻、駕車時用手提電話交談、乘車時不戴安全帶都是人權,少年人會說不上學、不交功課也是人權。為甚麼不是?有甚麼標準去釐定?所以我們要問,把所有性行為(如濫交、SM)都說是人權,究竟在法律、國際公約和道德原理上有沒有基礎?難道亂倫、與未成年青少年性交又是性權?

結語

「性權是人權」的講法若只是說,所有人都有自由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追求性滿足,那沒有人要反對;但若「性權是人權」意指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是天經地義,所以社會不應規管和不應批評,甚至要立法保障,那只是性革命分子沒有理據的斷言而已。我重申,我不否認人權是自由社會的一個重要向度,但今天我們需要一種更全面的自由主義,結合傳統的元素(如美德)和現代性的元素(如自主性) ,在個體權利和公共的善中找平衡。
 

Kautz, Steven. 1995. Liberalism & Communit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p.25.

 Bellamy, Richard. 1999.Liberalism & Pluralism: Towards a Politics of Compromise. London: Routledge, ch. 7.

 Wiliam A. Galston,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Politics of Virtue: US Public Philosophy at Century’s End,” in Debating Democracy’s Discontent: Essays on American Politics, Law, and Public Philosophy, eds. Allen and Regan, p.76.

 李強,《自由主義》,頁258。

 江宜樺,〈現代社會中的個人權利〉,《當代》129期,1998年5月,頁40-41。

 姊妹同志,《性權就是人權》(單張),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