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與法律

—香港處境的反思
洪子雲    |   明光社研究幹事
31/01/2002

隨著社會思想日漸開放,西方自由主義、個人主義以及性革命思想對中、港、台等地的影響越來越大,甚至連社會的法律政制也受影響。香港過去就通過了「肛交非刑事法」,之後更有團體要求「娼妓合法化」、「性傾向歧視法」,甚至「同志伴侶法」。這都涉及法律的角色,和法律與道德,尤其是性道德之關係,本文嘗試對此作初步探討。
 
有關道德與法律之間關係的爭論主要來自兩個傳統。第一個是自由主義的傳統,其中兩位主要代表人物是密爾(John Stuart Mill)和哈爾特(H.L.A. Hart),他們主要的論點是對於相對地有足夠知識的成年人,他們所作的自由選擇和道德操守、行為,政府唯一可以運用法律權力去干預的情況就是:當那行為會對別人造成傷害(Harm to others)。即是說當該行為只影響自己,而不影響他人的話,是屬於私德範圍,法律不應干預。故此此派是反對用法律手段去約束個人私德的。另一個是相對保守的傳統,其中兩位主要代表人物是史提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和戴符麟(Patrick Devlin),他們主要的論點是認為法律可有限度干預個人道德操守以及行為,以助約束市民的品德,以及維繫社會的制度和共同的價值信念。以下將簡單解釋此兩派的立論根據,跟著討論性道德與社會政策之間的關係,以及根據香港處境作一些反省。

自由主義的傳統

自由主義的學者認為,個人的自由是有著極高的價值,每個人都有他的自主性(Autonomy),尋找他個人的人生價值,自由塑造個人的個性,以及生活方式,讓人按自己的意願去發展自己的人生,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
 
另一方面,於認識是非對錯方面,人並不是全知的,沒有人能完全掌握真理,極其量的都只是知道片面的真理。有時候,就算社會大部份人所主張的道德標準也可能是錯的;嫖妓是否一定不對呢,有人甚至認為娼妓是有正面作用的。而且於個人私德方面,人往往流於把一己的好惡及成見強加於他人身上,強逼少數人接受多數人的價值觀,形成多數人的「暴政」。現今香港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同性戀團體往往指那些反對同性戀的人士是一種「異性戀霸權主義」。將大眾異性戀的價值,強加於少數不同性取向的人身上。簡單地說一個社會根本很難於道德價值方面達到一致的看法,所以除非該行為會影響其他人,甚至對他人造成傷害,否則不應用法律去干涉他人的私德。所以只要大家都是成年人,大家都同意的情況下,無論性濫交、人獸交、同性戀、雙性戀、亂倫等,只要不影響公眾,社會都應尊重,及容許別人有從事這些行為的自由。
 
自由主義者認為:社會需要言論自由的空間,透過各人表達不同的意見,彼此辯論,才能促進人放下自己的成見,對事情可以有更全面的了解,發現更多的真理,如此社會才會有進步。其實,過往很多視為傷風敗俗的事,未必一定適合現今的社會,亦未必一定言之成理。舉例來說,支持同性戀行為的團體認為,傳統主流反對同性戀,都只是出於同性戀恐懼症,又或誤解性的目的只是為了生育,於今天社會並不適用。唯有一個寬容自由的社會空間,透過不同意見的發表討論,才能促進社會對事情更全面的掌握了解。讓人追求自己認為是好的生活方式,透過各人自由進行生活實驗,才能找出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社會應容許各人於道德上有不同的意見,尊重他人有權選擇異於自己,或異於主流社會的生活方式,不能將某一個道德價值強加於每一個人身上。
 
就算有人選擇道德墮落的生活,這亦只是他個人的抉擇,是屬於私人領域,故此公眾無權介入,亦應尊重他人的抉擇;至於後果,只要不影響他人,一切後果責任自負,他人不必強行阻止。事實上,唯有個人有選擇向善向惡的自由,那才是真正的自由。事實上假如社會用法律的手段強逼每個人去做聖人,可能只形成更多道德上的假道學及偽君子,使社會處處充滿虛偽及假仁假義。用法律手段去約束個人道德,最多只能使市民戰戰兢兢去守法,與一個發自由衷的道德人格相距甚遠。
 
假如將一些不影響他人的私德(例如嫖妓、性濫交),視之等同於打家劫舍般而列為刑事罪案,都要受刑事處分,甚至將其行徑公諸大眾,導致個人喪失體面,承受強大的社會壓力及歧視,似乎是罰得太重,罪與罰的程度不成正比。尤其有人覺得性濫交是雙方你情我願,是私人的事,而嫖妓亦為對方提供酬勞,是公平交易,根本沒有什麼大不了。若將性濫交、嫖妓等判以刑事罪,要他們罰款、坐牢、留案底,視之為匪徒一般,將使他們心有不甘,引致對社會的憤恨,亦引起市民對法律政制的反感及失去信心,後果可能適得其反。
 
其實,自由主義者並非認為人不應關懷其他人的道德,人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群體而居,有其群體性的一面,故此密爾和哈爾特都反對群體對個體的私德漠不關心。人可以關懷其他人的道德操守,只是反對以法律的手段去干涉他人的私德,強逼他人接受大眾的價值觀;而是要用宣傳、勸諭、教育的方式,勸導改變他們的私德。
 
另外要補充一點的是對於兒童和青少年,由於心智未成熟,自主能力和情緒穩定低,比較容易做出錯誤的人生抉擇。所以密爾認為對於兒童和青少年除了道德教育之外,也要以懲罰作後盾。所以香港法律不容許任何男士與十六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而合法的肛交年齡是廿一歲,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亦不能接觸色情物品。

贊同以法律約束市民品德的論據

有關贊成以法律約束市民品德方面,戴符麟(Devlin)的觀點比較受到重視和較切合現今時代背景,故本文將集中討論戴符麟的觀點。
 
密爾將公德和私德「一刀切」,會影響他人的就是公德,只影響自己不影響他人的就是私德,但這絕對的二分是否恰當呢?戴符麟正正反對密爾這種將公德、私德絕對的二分法,戴符麟認為任何的私德,其實都帶有公共面的,因此沒有純粹的私德。戴符麟舉了一個的例子,若有人夜夜在家中酗酒,喝得酩酊大醉,有人認為是私德問題,但假若國家中有四分一國民,夜夜在家中酗酒,這可並不只是私德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是社會大眾需要去關注的。窩健(Ronald Dworkin)亦舉了一個的例子,若然越來越多同性戀者沈迷於同性性行為,甚至引以為傲,整個社會的風氣將會改變,有關婚姻與家庭方面的價值觀、政制、教育、經濟以及社會福利也會受到根本性的影響。正如香港同志團體訴求有關「性傾向歧視法」、「同志伴侶法」甚至外國有「同志婚姻法」等,都影響著社會的戀愛觀、政制、教育、社會福利,以及對一夫一妻制造成衝擊。
 
筆者在此點嘗試作少少引伸,應用到現今香港的處境,嫖妓、包二奶有人可能認為是私德問題,但全香港若有四分一人口嫖妓、包二奶,這可不只是私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性病、愛滋病會於社會蔓延,亦影響香港極多的家庭,事實上,包二奶現在已成為香港一個社會問題。同樣香港若有四分一人口是病態賭徒,這豈非就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嗎?香港的離婚、婚外情、性濫交問題日趨嚴重,又越來越多人出來自稱為同性戀者,若這些數字繼續上升,這些都成為社會要關注的問題了。另一點值得留意,一個人的私德墮落豈只影響自己呢,一個丈夫有婚外情或染性病、愛滋病,豈只影響自己呢,不也影響其家人嗎?筆者認識不少家庭因有成員嗜賭、吸毒、嫖妓、婚外情,而令到家庭其他成員,包括丈夫、妻子及兒女,帶來極大的壓力及傷害。
 
其次,戴符麟認為,一定程度的共同思想、價值和信念對於一個社會的凝聚力是很重要的。若然社會上各人私德都完全不同,各行己路,社會的凝聚力會薄弱,引致社會的分化,價值解體,甚至社會可能因而瓦解崩潰。而法律的責任並不只是保障個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更是去維繫一些社會組織及制度,及一些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念。所以既然私德與公德並非截然二分,法律就有責任去維繫市民一定程度的道德操守,以免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嚴重敗壞,甚至瓦解。
 
然而戴符麟不認為法律要對市民的私德處處干預的,他主張法律只應作有限度的干預。至於法律可於什麼程度干預私德呢?戴符麟建議了四個的指引作參考:
 

  • 若然其行為還未超越社會的容忍程度,就不應以法律干預;而該容忍程度應於個人的自由和社會的共同價值之間取得平衡。即是說只有極其嚴重的敗德行為或其活動範圍擴大、甚至明目張膽地放肆進行的,才可以法律去干預。於此,羅秉祥博士也認為社會於嚴重的敗德行為方面是可以用法律去干預,原因羅秉祥博士也認同私德與公德並不能截然二分,私德亦有其公共面的[1]

 

  • 因為社會的容忍程度因時而異,時鬆時緊,所以在一些道德問題上,法律的轉變要緩慢一點以免朝令夕改。

 

  • 個人的私隱應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尊重。

 

  • 法律應關注最低的道德要求,而不是最高的道德要求。事實上,若要求太高,市民和陪審團都難以接受,亦會引致對法律的失去信心和法庭判罪的困難。

 
在此筆者認為第四點更是支持第二點的,正正由於法律關注的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有關道德問題的法律問題,尤其可能涉及道德下滑的法律問題,法律上的轉變應緩慢一點。於香港一般市民少有獨立的道德判斷的思考訓練,大多以法律作為是非對錯的參照。故此法律的轉變需要要緩慢一點,以免造成法律推動社會的道德風氣下降。
 
最後,無論自由主義或戴符麟都認為,不道德的行為或宗教上的罪行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罪行,因為有些不道德行為是屬於動機性(如貪婪、仇恨),有些是含糊性高的(如不幫助人、懶惰)這些都是難以用法律去制裁的。所以戴符麟認為法律只是關注道德的最低要求,超越這要求就是道德的責任。因道德關心的是最高的道德操守、理想的人格和人生目標。簡言之,法律的任務是制惡、道德的任務是揚善。

性道德與社會政策

 至於牽涉到性道德與社會政策方面,於西方,由於近來婦權主義理論和政治方面的發展影響,對於婦女於社會所扮演的性或性別角色次於(Subordinate)男性角色的關注,徹底改變了社會對於「性道德與社會政策」的課題的了解。現在任何有關社會法律對個人生活的干預,最核心的關注和討論就是分析有關性身份或性別角色的平等問題。對於性道德的討論已不能離開有關性別壓迫的向度去討論[2],而這趨勢亦漸漸影響香港。以娼妓問題為例,以往是討論個人是否有購買性服務的自由選擇,及其對社會和健康的危害;現今香港支持娼妓合法化的團體,卻視反對娼妓的為一種將女性分化的過程,是保守勢力動用了主流以男性為本的道德論述(Discourse),將女性分為「好女人」和「壞女人」,而這性道德是女性價值的一種指標,女性的價值會隨著她與越多人發生性行為而下降。這道德論述框限女性性自主的空間,使女性為要盡力遵從一套套的主流以男性為本的性道德標準,從而保留自己的性價值,讓自己在婚姻和愛情的「市場」上取得有利位置。其實這是一種父權主義的道德論述,是保守勢力用以打壓性工作者的工具,同時亦成為了社會監控女性各種行為的手段,剝奪女性於性方面的自主性及主體性[3],所以會有「妓權=人權」等論述。而同志運動的訴求亦沿用同樣的邏輯思維(Rationale),指那些反對同性戀的是異性戀者霸權主義的道德論述,為要打壓同性和雙性戀者等「性小眾」,剝奪同性和雙性戀者於性方面的自主性及主體性,故此要求社會對於性小眾給予平等權利,例如平等的工作機會和結婚權利。

於香港處境的一點反思

其實無論自由主義傳統,抑或戴符麟的傳統,都並不否定社會有責任關注市民的私德,只是自由主義反對用法律的手段,比較強調用宣傳、教育等方法去推行。問題是香港社會過往的道德教育(尤其是性教育及性道德教育)非常不足(甚至可以說是完全沒有),大眾市民往往都只從傳媒得知有關性的知識,但傳媒所傳遞的往往都只是一套只強調刺激、興奮、自我中心、扭曲及片面的性資訊可見近年整體社會道德下降,社會中婚外情、離婚、性濫交、性病等問題日趨嚴重,甚至影響青少年對性方面的觀念越趨含糊,筆者不時聽到、讀到一些青少年經常以為貞操是過時,處女是羞恥的觀念,連「性」是甚麼也不知道就與別人發生性行為,甚至十三、四歲就懷孕等。現今香港市民一般都以香港法律作為道德標準的底線,若然於這種社會風氣下還將有關道德的法律進一步開放,可想而知只是將社會的道德標準和風氣更推向下一步,整體社會道德只會越趨墮落。而這亦只是基於對自由主義的片面了解。
 
根據自由主義的主張,另一個自由社會重要的元素就是言論的自由,自由讓人民討論是非對錯,而推動社會對事情有更全面的了解。香港的言論自由雖然享有法律保障,但眾所周知香港的記者根本不能完全的按著自己的意願去報導和表達真相,不少記者只可按著其集團的方針或市場要求去報導表達;而根據調查,香港最暢銷的報紙,往往是公信力最低的報紙,而這些報紙往往又附有大量的色情資訊,推動香港色情文化。另外,有些報業集團,往往喜歡用法律的訴訟去控告那些對該報紙報導有負面批評的言論,一涉及官司,無論勝敗都可能需付上過百萬元的訴訟費用。筆者剛與一位從美國來港的醫生傾談有關美國同志運動的情況,他說現在美國若自認是同性戀者是一定有工作的(其實早前已有另一個從美國回來的朋友告知我此事),因為自認為同性戀者,若受到公司解雇,當地的同志團體會以性傾向歧視法例控告那公司,無論勝敗公司都得付上數十萬美元的訴訟費,因此,一般公司都不願涉及法律訴訟。他更表示在美國,除了教會之內,在外間或學校,若有任何反對同性戀的言論,都可能受到同志團體的控告,訴訟結果無論勝敗,都得付上數十萬美元的訴訟費,所以一般人都不願於公眾環境討論同性戀的問題。可見真正所謂的言論自由根本暫未存在,於香港,大部份的言論更是由少數傳媒財團所主導,這現實與自由主義的理念相距甚遠。
 
現今社會往往將性道德的討論約化(Reduce)為權力架構的平衡,強姦是不道德因為未經對方同意,成人雙方同意的同性戀行為和嫖妓就沒有問題;反對孌童僻、人獸交及亂倫,因為當中涉及不平衡的權力架構,而反對多元性愛就是異性戀霸權主義。筆者並不否定過往歷史對婦女存在一些不公平的觀念和對待,但是否意味任何性道德都可單單約化為權力的架構呢?權力是否真的可以解釋一切有關性的道德標準呢?若然是,為什麼人可以未經豬的同意吃豬肉又不可與豬性交呢?若甚麼都從權力去解釋,那麼兩個成年的父女為甚麼不可以結婚?其實富有的男子與窮女子最容易涉及不平衡的權力架構。反對孌童僻的,認為兒童不可作決定性的主張,其實都可指其為父權主義的霸權思想,主張一對一的忠貞都可指之為一對一的霸權主義;最近筆者甚至讀到一篇文章認為異性性交是不道德的,因為性交本身是一種男性建構的制度,為要主配女性;當男性的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時,當中已涉及對女性的支配及不平等的權力架構。基本上這一套泛霸權主義的思想就是不容許任何有關對與錯的論述,一切有關對錯的論述都可被指為XXX霸權主義,根本對是非對錯的討論絲毫沒有幫助。筆者相信單從權力並不能解釋一切的性道德,因為「性」涉及「愛」,若然「性」沒有了「愛」,就如康德所說:只是將性件侶視為洩慾對象。「性」、「愛」不能分開,而「愛」是講彼此的承擔,付出和犧牲的,是利他主義(Altruism);與強調權力均等那種自我主義(Egoism)不同。筆者亦相信「性」是有一種(Sui generis)不能被約化的道德性存在[4],唯有肯定「性」與「愛」與「婚姻」之間是存在著緊密的關係,才可對人的「性」有最整全的解釋。看來若要對有關性道德的法律作修改,必須對香港法律的角色,以及性道德作進一步研究討論,以免法律淪為推動敗德思想的工具。

 
[1]有關道德與法律的中文書籍,可參考羅秉祥(1997),《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基道,第五章「私德墮落的自由?」
[2]Lori Gruen & George E.Panichas ed., (1997) Sex Morality and Law, Routledge, p.vi.
[3]嚴潔心、李偉儀,「實踐女性性權、支持性工作者──性小眾權益作為女性主義課題」,《差異與平等──香港婦女運動的新挑戰》,頁141-143,2001年。
[4]就如反對殺人、自殺、或幫助他人自殺等,當中所涉及的不單只是兩個成年人是否互相同意,更是因為生命是有神聖尊貴的價值,這生命的價值是獨立而不能被約化的(Sui gene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