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倫理

鄭順佳博士     |   中國神學研究院副教授
31/05/2001

性具多方面的意義,在此簡單的辨別性(sex)和性特質(sexuality)。性特質是由四層組構而成:(1)初生的性(natal sex)、(2)性身份(sexual identity)、(3)性別角色(gender role)、(4)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初生的性是指生下來之時,定嬰孩為男或女的肉體(physical)和生物(biological)特徵。性身份是指一個人的自我性概念(sexual self-concept),即人對自己作為具性別者的看法。性別角色是指在某一特定文化下定義的性別身份(sexual identity)。這包括談吐、儀表、行動、衣著、態度、標籤、及認可或期待的行為。性取向則指性慾(erotic)吸引方向,例如對異性(heterosexual)、同性(homosexual)、或雙性(bisexual)的性吸引。在此性特質的定義下,它比性的涵義闊得多。不過為了方便討論,讓我們以「性」作一般性的用法,包涵性特質的意義。至於倫理,可定義為對動機、行為、及品格之善惡對錯的評價和規定的反省。

自由主義下的性

目前對性倫理的討論,主要的立場有二:或取自由主義,或取信仰立場。自由主義的基本論題是:若不傷及他人,或對方自願,又或雙方(非強迫)同意下進行的行動,都是可容許的。這基本論題和信仰立場一樣,是沒有所謂客觀證據證明的。而且法律上違反這論題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不遵守交通規則過碼路,路人自願承擔被撞死的危險,又沒有傷害架車者,為何犯法?吸毒也是自願的行為,為何犯法(而酗酒卻不是犯法)?這些行徑都沒有違反基本論題,法律為何對這些人不寬容?這方面關啟文博士在《是非曲直》的討論甚佳,在此不贅。

傳統基督教性倫理受到的挑戰

讓我們集中在基督教信仰立場看性倫理。傳統基督教是以聖經為最高權威,立場不單與聖經一致,也符合早期以至宗教改革的觀點。當今對此觀點的質疑有三:聖經不適切(irrelevant)現今世代、聖經與現今科學無法共溶(irreconcilable)、聖經的觀點只具建議性(suggestive),因此不能直接用於今天。
聖經中的性倫理不適用於現今世代?

就不適切而言,從聖經背境的研究,包括考古學的發現,顯示聖經的時代,自希伯來人的出現,直至初代教會,都是處於「異教」之中,四周的民族都有別異於聖經的性行為,而且當今「出位」的性行為早己出現。看來保羅已熟知當時的多種性行為,從保羅的《哥林多前書》和《提摩太前書》可得悉。因此聖經對性行為的規定,並非出於無知。若要宣告不適切,所需的論證還多。

當然論者可以說舊約禮儀的律法已被取締了,性倫理自然也可以被取締。不過此說卻犯了以偏蓋全之誤:禮儀的律法已被取締,並不意味一切的律法已被或可被取締。耶穌絕對沒有取締舊約有關性的律法,反倒提高了要求,指出單單內心的淫行已是不道德的了。保羅也沒有對舊約的性律法,作出絲毫妥協。其他書卷亦然。

聖經難以與科學共融?

若說聖經與現今科學無法共融,則需細析甚麼是科學的結論。取同性戀為例,同性戀者是否真的這麼多?外國的統計數字是2﹪至3﹪,香港真的有10﹪嗎?其統計是否真的「科學化」呢?同性戀被去除於心理變態之列,是科學研究的結果,抑是政治因素的考慮?同性戀是否只有天生的單一因素,還是多項因素構成,一如酗酒和暴力?退一步而言,就算同性戀是先天的,仍未能回答對與錯的問題。譬若某些人的暴力傾向也是先天的,並不構成可以隨意使用暴力的理據。若說同性戀是無法改變的,這說法活像廣告多於事實,毫無科學可言,反例多的是,可參《恢復真我》一書的見證。不過話得說回來,這並不是說同性戀必然可以成功改變。福音並沒有保證在此生叫人得著完全的醫治。它呼召人過付代價的生活,緊緊跟隨上帝的心意行,並應得著力量行走人生的旅程,卻不是不會遇見困難的保證。當然基督徒也得明白同性戀者的掙扎,身同感受,而非自義的指斥責難。

聖經的觀點只具參考價值?

若說聖經的觀點只具建議性,或說聖經只具參考價值,則至終的權威必然落在人那?堙A訴諸人的經驗或直覺。這樣的邏輯如下:(一)上帝創造了我,包括了我一切的欲念。(二)上帝所創造的都是好的,因此我的欲念(desires)是好的。(三)應當成就上帝給予我的欲念。可是命題(一)有謬誤,因為「我一切的欲念」不是上帝所創造的。命題(二)上半句是對的,可是下半句卻是從上半句和命題(一)推出來,因此也有謬誤,並且聖經和初代教會以至宗教改革都不認同我們一切的欲念都是好的。因此結論(三)是無法成立的。

對性的態度︰性是上帝的禮物及祝福

若收窄範圍論性,初步涉及的是對性的態度、性的目的、以及性行為的內在意圖。聖經宣告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並且宣告所造的為「好」。可見性是上帝美好創造之一,而非污穢的、令人尷尬、或一時失手的錯誤。性特質既是禮物,也是祝福。《雅歌》明明的歌頌性吸引和性愛,若配以《創世記》一至二章,更可見性是上帝賜予男與女身心靈合一的祝福和禮物。新舊約都意識到性特質是人類生命中多個層面之一,可惜卻或多或少被罪顛倒了秩序,並經常被誤用。縱然如此,性特質自始至終仍是上帝的禮物和祝福,可為之歡欣和感恩。不過話得說回來,性雖然是一善,卻非至善,畢竟終極的滿足在上帝,而非在性。

性的目的︰聖經論性的重心並非在生育

過去性被認為達至社會上的善,為的是保持人類的生存。其他的善必須服在繁衍這大前題下。但若細讀聖經,可知夏娃是能以滿足亞當的孤單,並成為她的配偶和幫助者。其中的重點是二人成為一體。聖經論性的重心並非在生育,乃在合一。這是聖經對可接受的性行為,所提供的規範。

這並不否定聖經對生育也賦予極高的價值。有兒女的被視為耶和華賜產業和蒙福,無法生育的被視為被咒詛和恥辱。不過在舊約,生兒育女並非屬自然界的義務,而是屬立約領域的責任。在新約中,這義務已被對天國的義務取締。

性行為的內在意圖︰性行為的價值重置

至於性行為的內在意圖,可從耶穌對姦淫的再定義得知一二。若以邪淫的目光看對方,已犯了姦淫罪。若從正面來看,耶穌要求的,是內心的轉化,心思意念的轉向,價值的重置,而非單單轉變行為而已。

聖經中的性倫理

從聖經整體而言,以下的原則可為性倫理作總結:

  1. 女性並非男性邪淫目光的對象,而是與男性同等的主體。因此性別歧視是不道德的。
  2. 女性以自己的性作為誘惑、操控、獎賞或懲罰的工具,是不道德的行為。男性亦然。
  3. 上帝對男女雙方都有貞潔的要求--在婚姻以內的貞潔和在婚姻以外的貞潔。
  4. 雖然婚姻叫人有權「主張」對方的身體,卻沒授權予人採用暴力,因此婚姻內的強姦,也是不道德的。婚姻內的性行為得在彼此尊重、彼此相愛、互為義務的場境下進行。
  5. 因著人犯罪墮落,人的性備受扭曲,成為多種病態肆虐的場所,然而可幸的是,人的性也成為上帝救贖的關注。

(此文的小題為編者加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