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觀點看條例的修訂

31/05/2000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加強對經常發佈不雅內容報章的管制,例如規定其在封面加上警告字句,在每一頁加上紅線;又建議改組淫褻物品審裁處,使其更近似審裁組織。

對上述建議的批評主要有兩類,其一,有新聞界人士認為,有關建議會窒礙言論自由,打擊新聞報導。不過,筆者認為,建議只是將現有的規範更加具體化而已,新聞報導的自由亦不是了無邊際的。新聞界人士應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判別何者為新聞報導,何者為越界的報導;正如新聞界有自由發佈新聞圖片,但他們亦應知道,不應發佈一些如跳樓者血肉模糊的照片,令公眾感到不安。

另一類批評認為,建議是道德掛帥,針對一些所謂色情的文章而已。筆者認為,每個社會都存在道德規範,太過粗疏地反對管制,是缺乏說服力的。而且,建議並非禁止不雅書刊物出版,只是認為,這些刊物或報章不應掛羊頭賣狗肉,而應訂立明確的標記,讓公眾識別,尤其是讓家長知道,這些報章或刊物的內容,可能會對青少年有影響。究竟含有不雅內容的刊物會否對青少年有壞影響﹖這個問題是時有爭論的。一般的看法是──大部分的青少年都不會受影響,但有小部分青少年閱讀有關刊物後,會受不良影響,如何統計或確定?恐怕難用數據証明,但上述建議明顯是以此為前提的,筆者亦傾向贊成此一前提。

以下是筆者對建議的兩點看法。首先,將報章納入與其他刊物相同的管制,才是適當做法。既然定期刊物如月刊受到監管,評定為不雅的刊物也要以封套密封,沒有理由可給予報章特殊對待,而且報章深入家庭,更應受到適當的管制。目前的建議,是在特定時間,如三個月內,有關報章的部分內容有三次給評定為不雅,該報章的頭版要加上警告字句,內頁要劃紅線作識別。明顯而言,有關的管制是不徹底的,既然其他不雅刊物必須以封套套著,報章亦應一視同仁,受到同樣的管制。政府的說法是,加紅線較環保,不用浪費膠袋;這一說法相信只是走中間路線,不希望建議受到報業老闆的太大反對而已。但是,報業老闆應確定自已報章的路線,如執意要發佈不雅內容,應同意接受與其他不雅刊物相同的管制。

另一要考慮的問題,是建議不雅刊物審裁處改組,首先由政府成立一個行政性的評審委員會,評定刊物是否不雅或淫褻,有不服者才可上訴至審裁處。有關建議的好處,是令審裁處的身份更加清楚,更確定是審裁機關。不過,評審委員會如何界定刊物是否不雅,郤是最困難的。政府建議,以不同界別推選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這樣就可令評審委員會更反映公眾的意願。問題是,評審委員會人數眾多(相信達到數十至一百人),而每次參與評審的組員只有約五人,因此最終亦會出現,不同評審委的判定標準將會不同,無法達致較統一的效果。政府的建議,是在立法以外,加上政府訂立的指引,去規範委員會的判決原則。此一方法,恐怕亦未必可解決評審委員之間意見的分歧。政府另外建議,審裁處引入陪審制度,每次從陪審員名單中,抽出五人作審裁員。政府認為,此舉將可令審裁處的判決更反映公眾的道德期望。

不過,陪審員之間的意見最終亦可能相當分歧。筆者認為,評審標準,應盡量明確,並以法例附表形式通過執行,例如對一些社會明確不贊同的內容,如嫖歧指南,或除新聞或藝術理由以外的性器官展露,或與兒童有關的性描述,均應在附表內明列為不雅或淫褻。隨著社會意見的變化,政府可通過修改附表,修訂限制的內容。這樣做法,可能會引起社會上不時的爭論,但與交由評審委員會或陪審團去決定比較,應更楚明確。

至於政府的其他建議,爭論較少,筆者不在此一一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