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回應

31/05/2000
  1. 本社歡迎政府正視民間團體對傳媒渲染色情及暴力的不滿,推出諮詢文件,贊同應全面檢討有關法例及執行措施,唯有關細節應就新聞自由以及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方面須取得平衡。
  2. 建議所有被列為不雅的刊物若在領有牌照的專門店內售賣,可毋須封膠袋或紙袋,若在普通報攤或便利店售賣,必須封不透明紙袋,而封紙袋之責任應規定由出版商及報社而非報販承擔。
  3. 不同意在被列為不雅之報章每頁加紅色對角線,建議在每頁之左上角加一10cmX10cm的紅色直角三角形,在第一頁須寫上法例規定的警告字句,以後各頁則只須寫上:「本刊物不適合十八歲以下人士閱讀」。
  4. 單純加重有關罰則並不足夠,因現時法庭的判刑太輕,建議政府及社會人士應向司法部反映,現行判刑未具阻嚇作用,應考慮以處理一些對社會構成重大影響的案件(如無牌小販、窩藏非法入境者等)的方式,由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發出最低刑罰之量刑指引,而每次再犯應將判刑加倍。
  5. 在青少年可接觸的第一類刊物刊登淫褻及不雅資訊,出版商應負最大的責任其刑罰應比報販及其他分銷商為高,建議只提高出版商的罰則,其他人士維持現行罰則不變。
  6. 同情報販作為小商人,若要面對嚴厲罰則不易承擔,但報販作為市民一份子有責任遵守法律,防止青少年接觸不良資訊,正如現時商人不可以隨便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出售煙酒,戲院不能讓未成年人士入場觀看三級電影一樣。報販必須履行其責任,不將有關刊物售予青少年,謀生固然重要,但不能以此作為豁免法律責任之理據。(註一)
  7. 若報販認為無法執行禁止將不雅報刊售賣予十八歲以下人士之規定,政府應考慮規定有關刊物只能在領有牌照之店舖售賣。(註二)
  8. 贊成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內增訂類似電檢條例的指引(可倣效加拿大詳細列明何謂不雅),有關指引應根據由政府委託之獨立機構每年所做之民意調查,了解市民大眾可接受之程度,由行政機關草擬,但內容應局限於與調查有關之範圍,再由「淫褻物品類別評定委員會」通過。
  9. 建議將有關色情場所廣告、嫖妓、宣揚黑社會等內容列為不雅。
  10. 贊成將附送的贈品同樣列入監管範圍。
  11. 贊成將初審及上訴分開由兩個不同機構處理。至於「淫褻物品類別評定委員會」的組成,應盡量避免由政府直接委任,可由各民間團體如律師、教師、社工、家長、關注青少年及傳媒問題的組織自行推選代表,再由政府確認。
  12. 家長應以身作則,並多與子女討論有關傳媒之內容及性方面的問題,協助子女建立正確價值觀念及健康成長。
  13. 政府及各界應致力推動傳媒教育及性教育,協助青少年建立批判思考能力。

註一:
報販可將被列為不雅之報刊,放在最接近自己的地方售賣,報販毋須索閱購買報刊人士之身份証,只須拒絕售予任何懷疑未成年之人士,若對方堅持購買,証明本身年齡之責任及方法在於購買者而非報販。(回到文章)
註二:
其方式可以是成人商店,或一般店舖,若在一般店舖售賣,必須遵守一定之指引,例如有關雜誌須放在五呎以上之位置,或放在收銀員背後之非開放式書架。有關店舖若將不雅刊物售予十八歲以下人士,除按法例處分外,累積一定次數,可飭令停業,或最終吊銷其牌照,詳細情況可由公眾再深入討論。(回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