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同志運動拾零

鄭丹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出版)
12/11/2003

西方同志運動的起源,今已難以考究,大概追溯至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已開始萌芽。希臘雅典最古老的神殿──宙斯神殿,從前曾是同志聚首的熱點,據說同志在那裏不受歧視。另外,古羅馬最重要的諷刺作家朱文納爾(Juvenal)曾指出,自古希臘迄古羅馬,西方的同性戀現象極為普遍;古羅馬時代,對同性戀行為,雖有過法律限制,但其成效不大。時代轉移,今同志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福利日漸提升,於荷蘭、比利時、加拿大的法律,均承認同性婚姻,讓同性配偶享有合法婚姻的權利和責任。海外各地的同志運動,不斷推行。

一年一度 同志遊行

 興起同志運動首要的大前提,是同志必須認同自身受到不合理制度的壓迫,並相信藉著與自己處境相似的人團結起來,一起改善被壓迫的情況。西方不少地方,包括加拿大、英國、美國、澳洲、巴西、以色列、墨西哥、丹麥等均有一年一度的同志遊行。
 
巴西聖保羅巿,今年6月舉行的同志大巡遊,約有80萬人參加,參與人數比去年多出一倍。而他們遊行其中一個目的,是促使巴西政府為同性婚姻立法。
 
英國倫敦,今年7月的同志大遊行隊伍中,首次有同志警察,身穿制服參與。這80名警察,處身6萬濃妝艷抹、奇裝異服的遊行者之中,令人注目。該地同性戀警察協會更指出,同志警察參與遊行,不是為了搞政治,而是確定其個人身份。
 
丹麥哥本哈根,今年8月舉行了一連兩日同志大遊行,美國DISCO女王葛洛利亞蓋諾(Gloria Gaynor)亦應邀參加,即場演唱,儼如繽紛的4萬人同志嘉年華。
主辦單位主席約翰柏托森表示:「這是讓人認識同性戀快樂的一面。」
 
荷蘭阿姆斯特丹,今年8月的同志遊行,出動80餘艘船,同志在運河上又唱又跳。他們就教廷梵蒂岡反對同性戀婚姻表示不滿。他們的遊行,有30萬人參加,持續三天之久。

同性婚姻 受法律保障

不少國家的同志組織,都透過遊行或其他方法,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現時,已有三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最早為同性婚姻立法的國家──荷蘭,於2000年12月立法,保障同性婚姻的伴侶,享有異性婚姻配偶的所有權利和責任,包括領養子女的權利,並於2001年4月1日生效。
 
第二個為同性婚姻立法的國家──比利時,於2003年1月立法,讓同性婚姻的伴侶,享有異性婚姻的權利和責任,但不包括領養子女的權利。此法於同年6月生效。
 
第三個為同性婚姻立法的國家──加拿大,亦於2003年立法。2003年6月,加拿大安大略省(Ontario)上訴庭裁定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違反加拿大人權自由憲章,下令安大略省要為同性伴侶辦理婚姻註冊。自安大略省裁決頒下,一個月後,卑詩省上訴庭,亦裁定同性伴侶有權辦理婚姻註冊。
 
在荷蘭及比利時,同性伴侶其中一人,必須擁有國民身份,才有資格辦理婚姻註冊。相對之下,加拿大的制度較寬鬆,同性伴侶兩方面皆不需要擁有國民身份,亦可辦理婚姻註冊。
 
此外,英國政府亦計劃於2010年為同性婚姻立法,讓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同性伴侶,享有相等於異性婚姻的法律權利。

加拿大同志運動

在加拿大的立法過程中,曾引起福音派教會的反對,其中反對聲音最響亮的Evangelical Fellowship of Canada及Focus on the Family,曾團結反對立法人士,到國會山請願;但立法在即,他們表達意見時,卻為時已晚。
 
其實,自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為世界各地人權的追求及保護,確立了既定的原則和方向;西方各地,包括加拿大,對人權的重視已不斷提高。加拿大為同性婚姻立法,認為是符合宣言中的「公民及政治權利」(civil & political rights):國家不應干涉及侵犯某些個人行為,包括婚姻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等的原則。
 
加拿大同志參政,團結保護弱勢社群,爭取國民支持,並在立法事情上發表意見。國議會內,以Svend Robinson為首的同志議員,強調他們保護弱勢社群,並為同性戀者爭取福利。加拿大為同性婚姻立法,他們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995年,加拿大一次訴訟,裁定同性同居者,可享有配偶的地位。翌年,加拿大反歧視法Bill C-33,將性取向列為受保護之列。教會人士提出反對,認為是逆向歧視,但阻礙不了立法。
 
1996年,一項逆向歧視的訴訟:在英屬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的西方三一大學(Western Trin University)教育學院,因認為同性戀乃不合宜的行為,其畢業生被卑詩省教師會拒發專業文憑。教育學院入稟高等法院訴訟,要求教師會平等對待其畢業生,但足足上訴五年,教育學院才上訴得直。
 
在加拿大信義會事奉多年的羅錫為牧師,引述了另一個逆向歧視的例子:「有一個營地負責人,拒租房間予一對同性情侶,其理由是不租房間給未婚的同居者。結果引來同性戀者的不滿,控告營地負責人歧視。最後,同性戀者得直。我認為,這是一種逆向歧視;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反遭歧視。」
 
羅錫為牧師認為,加拿大大部分教會並沒有歧視同性戀者。加拿大聖公會更贊成同性戀者有結婚的權利,於1992年,已制定祝福同性結合的禮儀。而且,不少加拿大教會亦有關顧同性戀者的服務和輔導。羅錫為牧師稱:「教會以愛心對待同性戀者,並不代表接納同性戀行為。接納一個人,和接納一個人的行為,是兩回事。」
 
羅錫為牧師說:「不少後基督教時代的國家,如加拿大,基督教信仰在多元社會中,已失去指導生活的作用。而同志運動本身,並不是一個追求單一目標的運動,同性戀者有不同的訴求。可能加拿大不少教會閉門造車,感覺不到同志運動對他們的衝擊;直至有同性情侶要求教會為他們祝福,行婚姻的禮儀,教會才感受到衝擊的來臨。」
 
 
參考文章:
謝安國:〈堅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號角》,2003年8月)。
 
參考網址:
http://magazine.sina.com.tw/thejournalist/contents/787/787-009_5.html
http://travel.mook.com.tw/dailynews/200111/dailynews_20011124_2638_4.html
http://iwebs.url.com.tw/main/html/isotope/000719a.htm
http://home.kimo.com.tw/glbtnews2002/Movement.html
http://www.parl.gc.ca/common/Bills_House_Government.asp?Language=E#C-23
http://www.soco.org.hk/rights/rights_main_c.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