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Q&A
燭光網絡 33期 (p.14)
12/11/2003
- 同性戀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事,只要他們沒有影響他人就沒有甚麼大不了,我們不用擔心?
- 我們要區分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我們反對的不是同志本身,而是高度政治化的同志運動。
- 同性戀者現時正積極增取同性婚姻制度化和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通過,這是用強制手法把同志運動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強加於整個社會。緊記:這與非刑事化的訴求根本不同。
- 同志運動的成功得力於他們那種順應世界大潮流的意識形態,然而人們和傳媒很少批判性地檢視這種意識形態,所以看不到它裏面其實千瘡百孔。
- 不讓同性戀者結婚,是對不同性傾向的歧視,所以是不對的,我們應立法禁止這類性傾向的歧視?
- 「性傾向」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人獸交等(全是自願的)。若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和成人與兒童結婚,是否也是性傾向歧視?(即亂倫或孌童歧視?)
- 同志運動提倡一種革命性的性哲學。如「姊妹同志」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在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志運動的教材說:「若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干涉和判斷別人…的生活模式。」[1]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
- 性權協會積極爭取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其實在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志組織的共同綱領,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限制。在美國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它也是國際同志組織大聯盟的成員。對同志運動來說,多元性愛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有何不可?
- 有人說,結婚和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不應被剝奪,因此反對同性婚姻就是反對人權?
- 很多人假設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但同志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世界人權宣言裏面(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也不受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參其他國際案例)。難道任何人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
- 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予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的人的「權利」。
- 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人身安全、自由和基本福利)應受保障,現時亦已受法例保障: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通過多年了; 申請公屋、公職等根本不考慮性傾向( 也不用申報) 。
- 有立法會議員提出「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卻不」可以,因此同性戀者便沒有婚姻制度賦予的社會福利(如免稅額),所以這種差別對待就是不公平及不公義,所以我們應支持同性婚姻。』這種說法合理嗎?
- 以上對公平的理解是膚淺的,不是甚麼事物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例如一律給學生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反而是不公平。對有相同價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評價,又因應事物的不同質素作出相應的不同評價,才是公平。
- 極端自由主義者認為其他價值不相關,最重要以公平、公義去考慮公共政策;這是典型自由主義者的盲點,不覺察自己有一套價值觀(公平是唯一價值),並非中立。
- 極端自由主義者忽略社會的共同的善(common good),而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處境。他們忽略生活方式的美善與否,認為所有生活方式都應平等看待,這種進路導致社會問題叢生。一些溫和自由主義者如Stephen Macedo也有所反省,並提倡judgmental liberalism──敢於作價值判斷的自由主義。
- 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會產生很大問題。
如:成年人可結婚但少年人卻不可,這也是不公平?
- 極端自由主義者對傳統的輕蔑: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歷史,同性婚姻是如此巨大的變化,他們卻看得輕鬆平常。應參考保守主義的洞見,難道我們這個時代的人權公平概念就一定正確,幾千年的人類經驗和智慧就一點參考價值也沒有?
- 同性戀者是弱勢群體,所以他們的訴求是合理和應該支持的?
- 不是誰都算得上是弱勢群體的,若說數目少就是,那高官富豪也是弱勢群體。若說在道德上受非議就是,那強姦犯和濫交者也是弱勢群體。
- 同性戀者並非弱勢群體(正確地理解) :
- 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在西方其實高於一般人,根據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調查,同志的每年家庭收入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學學位的比例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們有專業資格或任職管理階層的比例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
- 他們的消費能力頗高,一些國家就看準這點積極吸引同志旅客。「活躍的同志社群大部份屬高收入社群,沒有家庭子女負擔,屬高消費一族,杜聰相信,要是香港舉辦一個精彩的嘉年華,引來海外同志參與,這群屬DINK (Double Income No Kid)一族的遊客,雙薪無孩,定必刺激香港旅遊經濟。」(〈同志破障上街〉,《明報》,2003年2月27日。)
- 香港社會越來越接納同性戀,「進步」速度相當驚人。而且對比其他國家,從來沒有極端排斥同性戀者的文化。香港同志運動也從未提供關於「歧視」具體的數據,甚至有時承認問題不算嚴重。
以上的內容,是浸會大學宗哲系助理教授關啟文博士在『回應來勢洶洶的同志運動研討會』對同性戀的解構撮要。就以上的問題,可能你會繼續發問,究竟誰是弱勢群體?
根據關博士的觀點,「弱勢群體」的精義是:一種少數群體,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但他們長期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他們的社會地位很低,影響力很弱,所以難以單憑己力和公民社會的助力爭取應得的權益,因此,政府應積極幫助他們。但現實告訴我們,同性戀者在西方傳媒和政治也有很大影響力,香港社會的發展趨勢也是如此。故此我們要先理解何為弱勢社群,以免被他人誤導。
因篇幅有限,在此不能盡錄有關同志婚姻的問題;鼓勵各位要對同志婚姻問題多發問、多思考,除了堅守聖經的立場外,也要在同志運動的問題上,多裝備自己,迎接這場屬靈爭戰。
[1] 《尊重不同性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和基恩之家製作,民政事務處贊助,1999,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