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永恆的盟約,還是有時限的合約?

韋佩文   |   明光社資深輔導員
15/10/2026
專欄:愛的真諦

愛情要修成正果,結婚便是必然結果。對很多情侶來說,由拍拖到步入婚姻是理所當然的事,結婚的理由是為了給予伴侶一個正式及公開的身份;滿足父母要明媒正娶的心願;在眾人的目光下舉行一場夢寐以求的婚禮;名正言順地生兒育女;又或是為了得到法律保障,可以合法地處理雙方的財務及醫療指示。

在簽署婚姻證書前,一對準新人有否認真瞭解過一紙婚書的意義?根據香港的婚姻條例,男女雙方透過法定的宣誓及簽署,表明二人「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婚姻條例》第21條)。婚約是一種終身契約,夫妻二人必須一生持守,不得違約。可是,現今很多夫妻都忽視了婚約的精神,將婚約視為一種合約,只要配偶有不良的表現,又或對配偶失去愛意,只需滿足了分居的法定年期,便可以將配偶「炒魷魚」,解除婚約。婚約竟淪為一種有條件性的合約,合則來,不合則去,當日許下要與對方成為終身伴侶的承諾,正如俗語的一句說話——發誓當食生菜,宣誓已再沒有效用了!

婚約本來就不是合約,它真正的本質是盟約。對於許多情侶來說,結婚之時,雙方都有「山盟海誓」的心態,立誓與愛侶長相廝守,這正是基督教的婚姻觀,一對準新人在牧師及眾親友見證下,向著上帝許誓立願,承諾一生一世都忠誠地愛護配偶,至死不變,這是一種終身盟約。盟約有別於合約,因盟約的性質是無條件的,因為愛,所以全然委身。正如傳統的婚姻誓詞所言:「不論貧富、健康或疾病,直到死亡將我們分開。」這是一生一世的盟約。

美國一些州份由90年代開始實行婚姻改革,在州內推動「婚姻盟約」的婚姻法例,強調婚姻是盟約(covenant),而不是合約(contract),夫妻在困難中仍需努力守約,不接受以感情破裂為理由而提出離婚,除非夫妻其中一方或雙方有嚴重過錯才可成為離婚的原因。若夫妻選擇以婚姻盟約的形式結婚,他們必須接受婚前輔導,了解婚姻的責任;簽署聲明,確認雙方理解婚姻盟約是終身承諾;若然考慮離婚,也必須在離婚前接受輔導,法庭才接受離婚的申請。雖然美國未能廣泛推動婚姻盟約,現今只有三個州份仍提供婚姻盟約的選擇,但此運動再次喚起婚姻是嚴肅及終身的意識。盟約另一值得推崇之處,就是要求伴侶接受婚前輔導,及在考慮離婚前也必須尋求婚姻輔導,努力去作出挽救。這些措施確實可以幫助夫妻作好心理準備去維繫婚姻,及在婚姻出現危機時也致力挽救,而非終止婚約。

婚姻盟約是終身之約,所以,盟約內容是關鍵的部份,正所謂講得出,做得到。傳統的婚姻誓詞強調「無論是順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貧窮、健康或疾病、快樂或憂愁,我將永遠愛您、珍惜您,對您忠實,直到永永遠遠。」參考現今離婚的普遍理由,甚少因為配偶的際遇、財政或健康出現問題而提出離婚,反之,較常見的原因是溝通障礙、失去愛意、不分擔財務或家務等。若要立誓對配偶不離不棄,婚姻盟約的內容可以改寫為,「就算您不理家務、態度冷淡、出言頂撞、不夠溫柔、愛意滑落,我也永遠愛著您、珍惜您,對您忠實,直到永永遠遠。」究竟有多少準新人願意立下這樣的誓言呢?

終身盟約並非不離婚便算為守約,而是能夠將立誓的內容持久地實行出來,這才是真正的守約。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和修本   馬太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