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以後 請立遺囑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6/06/2024

終於看了電影《從今以後》,一部懂得說故事的電影,容易引起觀眾的共鳴,進而同情主角的遭遇,不過,當中有些幾十年沒有解決的問題,其實一日就可以解決了,就是立遺囑。既然一同生活幾十年,遺囑的內容也草擬好了,就是欠一個簽名,劇中忽然去世的女角作為一個深懂投資之道的專業人士,豈會不知在現行法例下不立遺囑,其同性伴侶是無法自動獲得其遺產的,不願動筆除了忌諱死亡之外,如何分配遺產恐怕亦是一個令她猶疑的考慮,有些困難究竟是誰造成的?是否一定是其他人的偏見值得商榷。其實不論是否已婚、每個人在沒有遺囑之下財產會如何分配,在香港是十分清晰的,只要沒有血緣和婚姻關係,無法自動繼承全部或部份遺產是常識,不單是同性伴侶、同居男女、情如母女的契媽契女亦很可能一無所有。不過,若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當事人的意願,訂立遺囑是最有效的方法,要爭取同性婚姻,因為社會上仍有很大的爭議,恐怕只會曠日持久,但要立遺囑,即時就可以解決。其實,由於不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不同,例如夫妻感情欠佳、不同的子女關係差別很大、有需要照顧的兄弟姊妹、或者有自己很支持的慈善機構等等,法律原定的安排亦未必符合所有人的心意,因此,物業和財產如何安排,訂立遺囑是最能反映當事人心意的做法。

因財容易失義,對於死者財產應如何分配,就算至親之間都會有不同的需要和考慮,既然死者沒有留下遺囑,亦沒有遺言,作為親人,大家都覺得自己應該有份亦不是全無道理,也是合理的期望。至於身後事的安排,若能清楚寫在遺囑,讓自己信賴的遺產執行人去處理是最理想的,撇開同性婚姻,許多時不同的家庭成員,基於不同的宗教信仰、對死者意願的理解不同、或基於個人的看法,對應該土葬、火葬、海葬,一切從簡還是隆而重之,之後安放何處都容易引起爭拗,若不指定一個人去執行,家人之間有爭拗屢見不鮮。最難處理的當然是名份的問題,兩個同性伴侶的關係能否得到家人的接受,就算通過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爭議仍會不斷持續,正如有些長者喪偶後再婚,其子女未必認同和接納其新的配偶,在生時已爭吵不絕,萬一當事人離世的話,爭議如何辦身後事、甚至爭產大家亦毋須覺得奇怪。要處理同性伴侶之間的權益或意願問題,除了改變香港的婚姻制度之外,我們相信更合理的折衷方法是透過修訂現有的持久授權書,擴大其可以授權的範圍,並延續到一個人死後仍然有效,讓每個人都可以授權他最信任的人,在他喪失行為能力或昏迷時,可以代他作出有關醫療或日常生活所需的財務決定,而當事人萬一離世,亦可以代他執行有關身後事的各項安排,至於財產物業則仍然透過遺囑去處理。私人的事務和財物,應該盡量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婚姻制度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任何改變都必須由整體社會討論及決定。至於名份更是社會文化的問題,就算最終合法亦不等如其他人一定會認同,更無法輕易改變他人的信念。要共創雙贏,還是要強人所難,要即時解決問題,還是要自製困境,有時只是一念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