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防同運暗渡陳倉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11/2021

近期有兩個關於同運的發展大家必須留意,否則一些本來聽起來好像無傷大雅,沒有涉及訂立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的法例,便會在市民大眾不知不覺的情況下暗渡陳倉,令香港沒有相關法例之名,已有相關法例之實。

首先,一名男同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不容許他為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以配偶身份處理其同性伴侶的身後事,是構成歧視。最近,作為答辯人的律政司長及衛生署長確認,政府所有部門將公平對待需處理配偶身後事的已婚同性伴侶,不會因性傾向有差別待遇。由於雙方達成共識,申請方撤銷司法覆核,並獲法庭批准。

連同早前的判決,高等法院裁定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可在其同性伴侶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其遺產,以及裁定同性伴侶應在房委會政策下被視為家庭成員,[1] 幾個決定意味著政府很可能在政策上讓同性伴侶可在配偶死後繼承他名下的居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其遺產及處理其身後事。 表面上雖然不涉及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或同性婚姻,但實質上等同政府日後會將在外國註冊,本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給予猶如合法的異性婚姻的對待,令同性伴沒有婚姻之名,卻有婚姻之實。而更令人憂慮的是,既然政府會在這些問題上給予同性伴侶特殊的安排,那麼在其他有關配偶的權利和福利的事宜上,又有甚麼理由只考慮異性婚姻的配偶而不考慮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的配偶呢?這道門開了之後又怎樣可以關上呢?

另一事件,是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公開表示正積極處理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雖然他向關注團體強調,不是建議訂立具爭議的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只是修訂現有的歧視條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將性小眾納入受保障的範圍。這個表面上只是修訂現有法例的建議,其實比起訂立性傾向條例的影響有過之而無不及,當年台灣將《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男女平等」偷換概念為「性別平等」,將性小眾自動包括在內,令政府在所有政策上都要作出相應的改變,更令台灣的性教育掀起了翻天覆地的改變,在家長的群體引起軒然大波,而由於社會文化的轉變,最終令政府和法院可以忽視主流民意而強行通過同性婚姻。

尊重同性戀者和不同的人士在私人領域可以按本身的心意作決定是我們一向的立場,私人領域包括的是個人的財產、緊急的探視和醫療決定、身後事和遺體的處理等等,政府應修訂法例,讓每個人都可以預先授權他信任的人,代為處理上述的事務,避免當事人一旦發生意外時出現不必要的爭拗,而且可以受惠的包括許多獨居長者、與家人合不來或在香港無親無故的單身人士,使他們都可以作出令自己更放心的安排,亦可以令社會毋須經常糾纏在難以化解的分歧之中。

但在公共領域,包括婚姻制度應否改變,則是必須廣泛諮詢公眾意見,全面考慮對現有婚姻家庭制度和兒童福祉會帶來甚麼影響的重大社會政策。今次政府的做法,具體情況究竟是怎樣仍未清晰,不過,若果政府是在政策上視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猶如香港異性婚姻的關係,是絕對不合宜的,我們會堅決反對,因為這樣做是在公共政策上給予同性伴侶一個特殊的地位,雖然香港政府一直強調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合法婚姻,法院強調過往的判例與同性婚姻無關,但間接上等於承認了他們在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是香港政府必須認同和配合的一種關係,是向正式通過同性婚姻邁進了一大步。

當在多宗涉及同性伴侶的司法覆核中,法院不斷強逼政府要間接給予本來香港不承認,在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可享有猶如異性婚姻的權利和福利,包括作為海外僱員的受養人、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福利等,而政府又不立即全面修訂法例,在所有涉及婚姻和配偶的條例之中,清楚列明合法婚姻所指的配偶必須是一男一女,反而在政策上容許同性伴侶可以享有無遺囑的遺產繼承,更可能在申請居屋及公屋時被視作配偶,等於在未來的司法覆核為同性婚姻或同性民事結合大開綠燈。

當年在討論《家庭暴力條例》的時候,我們同意政府必須正視任何人面對的暴力威脅,但極力反對將同性伴侶的關係視作猶如婚姻,其實也是同一道理,結果政府將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避免出現任何誤解。所謂名正言順,政府絕對不能輕視在政策上給予同性伴侶任何特殊看待,間接承認他們猶如婚姻的做法,這樣做不是公平對待,而是特殊看待,暗渡陳倉的做法,不能不慎。

資料庫

社會的賦權壯大同運聲勢

本社於2009年出版的《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中提到,同運活躍份子所求的是為所欲為的性行為及禁絕教會聲音,並提到社會走向道德淪亡的四個階段:一、同運人士彼此認識,凝聚為社會一股力量;二、他們開始加強組織,制訂策略,叫社會將其行為合法化;三、集結資源、制訂共同語言和策略,向公眾提出訴求,把問題重新包裝,使之與道德脫鈎,變成「人權」課題;四、當絕對的道德問題被轉化為個人抉擇,社會逐漸以為他們的論點有理,便替他們平反、賦予特權,並對其行為加以肯定。[2]


[1] 據悉政府已就同性伴侶繼承遺產案上訴,而有關同性伴侶可被視作居屋的家庭成員案件,房委會曾表示會在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作適當跟進,這代表兩宗案件的裁決,可能仍有變數。

[2] 阿蘭.西爾斯〔A.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 Osten〕:《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當前宗教及言論自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The Homosexual Agenda: Exposing the Principal Threat To Religious Freedom Today),陳恩明譯(香港:明光社,2009),頁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