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姻關係反思人神關係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22/06/2016

1. 引言

香港的流行曲、小說或電視劇等都甚喜愛以男女感情作為題材。然而,在《聖經》研究的領域中,男女之間的愛情或婚姻又似乎不是《聖經》學者的寵兒,在眾多有待研究的神學主題中,未能高踞首位。當舊約學者嘗試從《聖經》找出舊約最重要的主題時,他們提出的是創造、約、神的作為、以色列認罪悔改等。[1] 至於在新約,除了與神有關的課題,當然還要加上彌賽亞、神的兒子等主題。[2] 數來數去,愛情或婚姻似乎都不是《聖經》的重點。然而,《聖經》有一卷專以愛情為主題的《雅歌》;[3] 舊約亦有不少以婚姻關係來比喻神與其子民的關係的經文(如賽五十四5-6;耶二1-2、三十一31-32);而新約亦不乏描述基督如新郎或丈夫,信徒或教會如新娘或妻子這樣的概念 (弗五22-33;啟十九7-8、二十一2),所以愛情、婚姻、以及從這兩者來明白人神關係都是信徒不能忽略的信仰課題。

既然《聖經》以地上的夫妻關係來描述人民(妻子)如何愛神(丈夫),可見男女的愛情及婚姻關係有其特別的意義。當然,有人會認為這是當我們以男女的愛情及婚姻關係來理解神與其子民的關係的時候,愛情及婚姻關係才變得特別重要,而當人單純地談論男女之情及婚姻關係本身時,可能又會感到它們不如其他主題重要。然而,愛情及婚姻關係本身已值得我們關注,因為愛情及婚姻關係源於神的創造(創二18-24;太十九7-9)。《聖經》多次記載神在一些夫婦身上偉大的作為及神蹟,神賜夫婦後裔,甚至讓不可能有孩子的夫婦生育,而這些孩子長大後在以色列歷史上皆成為舉足輕重的人物 (創十八11-12、二十一2;撒上一11、19-20;路一5-7、13);神非常重視婚姻之約,不喜悅它被人輕言破壞(瑪二14-16)。

婚姻關係是人倫關係中重要的一倫。先知以男女愛情或婚姻關係來闡述人神關係,便是以一般人在生活中可以經歷的關係來告訴神的子民要如何行,才能稱得上對神盡心盡性。[4] 這是先知的心意,亦是本文的要旨。本文會先闡述婚姻關係的獨特之處,從而探討我們如何把婚姻關係的獨特之處,應用到我們與神的關係上。

 

2. 神所設的夫妻關係——從來都是一對一及從一而終

很多人因為《聖經》出現過一夫多妻(創二十八8-9;撒上一1-2)或一夫多妻多妾(創二十九26-28、三十1-9)的情況,便深信神不反對一夫多妻,殊不知,神容許人做一些事,與這是否合乎祂的心意,是兩回事。例如《聖經》設立了休妻條例(申二十四1-4),但其實上主憎惡人隨意休妻(瑪二13-16)。耶穌更明確地指出,這是「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才准許你們休妻……」(太十九7-8《新譯本》) 。法律容許休妻是基於人類的失敗,「心硬」指對他人殘忍、忽視他人等行為。[5] 這些行為都不是神原先創造人時希望見到的情況。耶穌甚至指出:「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十九8《新譯本》)。

那起初的情況怎樣?耶穌所指的「起初」,是指到神創造人,創造男女(創一27),吩咐他們結合在一起的那個時候(創二21-24)。耶穌藉著這一個「起初」,進一步闡釋神的心意:當神吩咐這兩個人結合成為一體,祂的吩咐是永遠有效的,因此離婚不是可取的(太十九5-6)。[6] 因為被分開的那一個人,並不是一個毫無關係的人,而是一個與自己有非常親密關係的人。當有些男人大呼「兄弟如手足,夫妻如衣服」的時候,亞當卻讚嘆夏娃的出現,並稱她為「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二23)。這一句話其實是說夫妻的結合不單是肉體、靈性及情感上的聯合,兩人更猶如有血緣的親人。[7]

神為人類設立婚姻,亦為此婚姻設立界線。首先,婚姻是屬於一男一女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和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那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彼此都不覺得羞恥。」(創二24-25《新譯本》) 。然而,有些人認為創世記沒有清楚顯明任何婚姻制度,因為「妻子」的原文,直譯為「他的女人」(24節),至於夫妻(25節)原文直譯應為「亞當和他的女人」,因此當中沒有直接提到婚姻關係。不過,既然耶穌引用上述經文來回應法利賽人所提出的離婚問題,我們便有充足的理由去相信創世記二章24-25節所談論的是「婚姻關係」。

《聖經》中雖然記載過一夫多妻或一夫多妻多妾的家庭,而在舊約世界一夫多妻也是合法的,但當神的子民被擄歸回以後,一夫一妻便成為以色列人的典範,而當時亦的確有不少家庭奉行此模式。[8] 到了新約時代,為主投身更多,有「職銜」在身的信徒更被要求只作「一個妻子的丈夫」(提前三2,12)。

《聖經》所指的婚姻是一個永久的盟約。按照神原先的心意,婚姻是只容許夫妻二人的終身結合,即是說夫妻關係是排他的,不容許第三者介入,也不接受離婚。無奈人生活在不完美的世界,人本身的個性亦不完美,以致人與人之間的相處變得不和諧,充滿猜忌、懷疑、爭競……當人經歷過被情人出賣、又或因了解而分開後,難免對愛情及婚姻有所保留。這實在是非常可惜的,因為本來如珍珠、如寶石的愛情及婚盟,在一些人眼中失去光芒,甚至變得混濁不堪。

 

3. 從夫妻關係到人神關係——類比的力量

舊約的先知會借用人世間的夫妻關係來類比人神關係。這做法並不是他們獨創的,古代近東神話早已將近東城市,特別是首都,描述為其守護神的妻子。[9] 當先知借用這種夫婦關係時,當時的聽眾清楚知道作為一個城市的守護神,這位神祇必須保護及養育此城市,而此城市也要完全仰賴她的守護神才能生存。[10] 不過,先知卻不是一成不變地把近東神話中的夫婦關係套用於神與以色列的關係。以烏加列城為例,相關的文獻提到守護神與其城市的愛情是隨意的、流動的,當中更牽涉多位伴侶。然而,神與以色列的愛情關係並非如此,神與其子民的關係是獨特的、專一的,以及持久的。[11]

除了夫婦的愛情關係,先知也反覆以主人與僕人、審判官與當事人、父母與孩子,以及宗主國與附庸國的關係來描述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他們同樣是以人世間可以經歷到的關係,來呈現人神的關係。通過類比,人們會發現神如人一樣會行動、有感情:祂會看、會聽、會命令、會後悔、會審判、會寬恕、會懲罰、會賞賜、會恨、會愛、會嫉妒。[12]

雖然先知運用類比手法來描述神以及人神關係,一定會有限制及不足之處,但正正是各種「關係」的類比,讓讀者明白人神之間最重要的是「關係」,而人可以藉著不同的關係來理解神,不是停留在抽象或離地的神學概念。[13] 不同的類比關係帶出的重點都不一樣,先知通過夫妻關係的類比,向他們的聽眾解釋,神的子民應該如何把自己奉獻給神。[14]

或許在不少現代人眼中,這種婚姻關係的類比有點不合時宜,因為在很多先進國家,女性的地位已大大提高,她們不再是丈夫的財產,不需要仰賴他們才能生活。我們必須同意,如果單從《聖經》所呈現的社會文化及男女地位來看,昔日的夫妻關係,的確與現今的有很多不同。不過,按照神的心意,神創造的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角色不同(下文會闡釋這點)。另外,正如上文提到,先知所描述的愛情關係,比對當時流傳的近東文化,已有一段距離。先知的重點只是要神的子民對神忠心(如妻子敬重丈夫),不忘記神的恩惠(如丈夫照顧妻子),神的子民受到懲罰(被休),完全是因為他們先離棄神(犯了姦淫)。還有,面對全能及無微不至的神,祂的子民又怎能說出不必依靠祂這種話呢?要知道,地球上每一個生命,都是仰賴祂而生存。最後,婚盟需要以忠誠來維繫可說是普世價值。昔日的世界大都只要求妻子忠貞,[15] 但到了現代社會,相信很多人都會同意,不單是女性,男性也要對婚盟忠誠。

 

4. 約的關係——雙方都要做好自己的本份

在約的關係中,責任是雙向的,雙方都要履行盟約中合乎自己角色的責任。例如以宗主國及附庸國的關係來理解神與其子民的關係時,宗主國的責任便是要好好地保護其附庸國,當她遇到外敵入侵,宗主國便要出手相助,為她解除危機。而附庸國的責任便是要忠於宗主國,以及上繳貢物。在夫妻關係的類比中,神便如丈夫一樣供應及愛護祂的子民,而神的子民也應如妻子一樣敬重神、對神忠貞不二,堅守與神之間的永約。婚姻關係的獨特之處在於它的排他性,誰人不忠於婚姻之約,誰就犯了姦淫,這亦是為何當神的子民敬拜迦南其他神祇的時候,神吩咐先知何西亞去娶一個淫蕩的女子為妻,藉此反映以色列人的不忠不義,破壞了婚姻之約(何西亞書一1-5、三1-5)。當妻子不忠時,丈夫便有權休棄她,這亦是為何當以色列人自以為是神的子民永不會遭神棄絕時,北國以色列和南國猶大先後在主前722年及主前587年亡國。先知指出神「休棄」祂的子民,是由於神的子民敬拜了外邦神祇,破壞了對神忠貞不二的約(耶二2-19)。[16]

如果說宗主國及附庸國的類比讓人感到人神關係較為疏遠,夫妻關係的類比卻能讓人感受到關係中的親密及愛情。雖然在古代的《聖經》世界,妻子被視為丈夫的財產,並且要仰賴丈夫才能存活,但她們並不全是低微。身為妻子的可以決定家中的大事(創十六2-3;撒上一21-25);她們對孩子及丈夫也可以有極大的貢獻:在教育孩子一事上,她們有絕對的發言權(箴六20);智慧及賢德的婦人在家中地位更是非常之高,她們管理家中的大小事項,發施號令,成為丈夫及家庭的至寶(箴十四1、三十一10-31)。雖然夏娃被造為亞當的助手(創二20),但她並不是居於一個次等的位置。有《聖經》學者曾說:「神沒有用男人的頭骨做女人,這樣女人便不能支配男人,神亦沒有用男人的腳骨做女人,這樣男人便不能踐踏女人,女人從男人的肋骨而出,肋骨位於貼近男人心臟的地方,這樣女人便能站在男人身旁與他平等,讓男人的手臂保護她,在貼近他的心臟旁邊被他深愛。」[17]

男女地位平等,只是角色不同,在婚姻生活彌補對方的不足,彼此配搭,[18] 共同建立家庭。然而,人神關係卻不是平等的,神的地位遠遠超過人,是神主動揀選祂的子民(創十二1-3),是神先向祂的子民伸出援手(出二十2),也是神最先與祂的子民立約(創十七1-2)。不過,如上面所描述,即使是神,也要履行盟約的要求。雖然神履行盟約是基於責任,但更多是出於愛(賽六十二5;弗五25)。即使神的子民忘恩負義背棄神(耶三十一31-32),神卻絕不背信棄義,遺棄祂的子民。以色列及猶大雖然遭受亡國的懲罰,但他們所承受的懲罰,是有時限的,神會引導祂的子民認識祂,讓他們稱祂為「我的丈夫」,只對祂忠誠(何二14-17)。

 

5. 人神關係——以愛為本的關係

不同關係的類比,都要求神的子民對神忠誠。而婚姻關係的類比,除了忠誠,更是讓信徒以一種骨肉相連的愛情來理解人神關係。舊約先知指出神的子民只可以對神忠心。那些信仰上出軌,敬拜其他神祇的子民,在神眼中與淫婦無異。至於那些對信仰認真的信徒,都知道他們不可以一邊敬拜神,一邊膜拜偶像。然而,除了實質的神祇,世上有很多東西,例如金錢、社會地位、事業、學業、甚至為了博取別人讚賞而做的善事,都可以引誘信徒離開神。信徒何時把其他東西看得比神更重要,甚至只為它而奮鬥賣命,便何時與出軌無異。

耶穌重申兩條最大的誡命:「首要的是: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你要全心、全意、全智、全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要愛鄰人如同自己。」(可十二29-31《新譯本》)。祂又說「一個人不能服事兩個主人;他若不是恨這個愛那個,就是忠於這個輕視那個。你們不能服事神,又服事金錢。」(太六24《新譯本》)。無論是人或物,在人心中的地位都不可以高於神。

信徒要學習愛神,嘗試把神放在心頭。當一個人真心愛另一個人,基本上不會只通過口頭表達而沒有實際行動。一對相愛的情侶,他們都會努力發掘對方的喜好,希望做一些讓對方快樂或驚喜的事情。這些出於愛的自發性行為,不但不會讓人感到辛苦或有壓力,相反,當人看到對方快樂,自己也會感到十分滿足及高興。當一個信徒愛神,心思意念自然會以神為主,也希望可以為神做一些甚麼,讓神開心一下。我們當然要運用理性去明白信仰,但同樣需要用愛去體驗人神之間的關係,以致當人去做神所喜悅的事情時,不會只停留在冷冰冰的「基督徒責任」層次。基督徒有責任感是好事,但耶穌強調的是「要愛主你的神」。

我們要愛神,因為神實在渴望,也等待著我們去愛祂。如果我們以為神拯救祂的子民,只為了彰顯祂的大能或威嚴,便忽略了祂創造人的同時,也賦與人接收及表達感情的能力。神本身便是感情豐富,祂便是愛,祂時刻都在等待著祂的子民以愛回應祂的愛。

因為神是愛,有些人便認為神只會施行恩典,而不會懲罰人。但正正因為神是愛,祂才會嫉妒,才會對背叛者生氣。試問有一段夫妻關係,如果女方只懂得坐享其成,不但未能回應丈夫對她的好及愛護,反而變心,把丈夫所送的禮物及財物,甚至自己的身體送給其他情人,有哪一位丈夫可以忍受?更何況是神?為了讓祂的子民認識祂的好,懂得珍惜彼此之間的關係,神撤走了對其子民的保護網,讓他們面對外敵。這樣,他們才明白與神的關係並非理所當然。神與世上丈夫的不同之處在於絕大部份的男人都不會接受妻子出軌,接納回轉的妻子。然而,神卻會寬恕祂的子民,給他們回轉的機會,甚至在期間派出不少先知,最後更派出祂的愛子,告訴祂的子民所犯何事,讓他們可以回轉。

 

6. 結語

若以婚姻的關係來理解人神關係,信徒必須謹記神設立的婚姻,本質上是一個永久的盟約。男女雙方相愛並結合,必須忠於對方。同樣,神與信徒的盟約也是永久的。信徒對神「忠誠」是應該的,忠誠包括不敬拜其他神祇之餘,也包括聽從神的話。婚姻關係中的「保護」及「照顧」是基於愛,同樣,「忠心」及「服從」不是奴隸式的,而是基於愛的回應。

在很多先進國家,現代女性經濟獨立自主,因此無論在家庭及社會上的地位都較以前提高了很多,從而難以用現今的夫妻關係來理解人神關係。不過,我們可以想像一下,當信徒面對全能神的時候,兩者的懸殊不得不教人如古代的女性一樣,只可仰賴神的供應及幫助。或許在現實世界,有很多身為丈夫的未能盡上丈夫的本份,沒有好好愛護妻子,但守信並愛人的神,必不如此,祂必守約並讓人體會祂的愛,問題在於信徒是否願意選擇「從一而終」,聽從祂的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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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Leslie C. Allen, A Theological Approach to the Old Testament: Major Themes and New Testament Connections (Eugene, Oregon: Cascade Books, 2014), 6; Paul R. House, Old Testament Theology (Il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1998), 36.

[2] 參James D. G. Dunn, New Testament Theology: An introduction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9);  I. Howard Marshall, A Concise New Testament Theology (Downers Grove: IVP Academic ; Nottingham: InterVarsity Press, 2008), 194.

[3] 雖然過往有很多學者認為《雅歌》當中對愛情的描述充滿寓意(Allegory)及預表(typology),最終指向人與神,又或是耶穌與教會的關係等,但現代的學者喜愛反璞歸真,重視它情歌的一面。不過,我們要留意,在拉比眼中,雅歌的確只是描述神與人的關係(參Duane A. Garrett, Proverbs, Ecclesiastes, Song of Songs,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vol. 14 (Nashville: B & H., 1993), 352-358, 365-366; J. Cheryl Exum, Song of Songs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5), 1; Robert W. Jenson, Song of Songs,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5), 13-15。

[4] 參Benita J. Weems, Battered Love: Marriage, Sex, and Violence in the Hebrew Prophets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5), 16.

[5] R. T. France, The Gospel of Matthew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2007), 719. 留意耶穌的教導是針對一般的情況,以及祂所反對的是一切為滿足私慾的離婚。至於其他狀況可否離婚,如虐待等特殊情況,仍須倫理學者深入討論。

[6] Douglas R. A Hare, Matthew.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9), 230.

[7] Gordon J. Wenham, Genesis 1-15,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1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87), 710-71;鄺炳釗:《天道聖經註釋●創世記》(卷一)(香港:天道,2006年),頁259。

[8] Elizabeth Achtemeier, Nahum-Malachi,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12), 181.

[9] Weems, Battered Love, 7, 44; R. Abma, Bonds of Love : Methodic Studies of Prophetic Texts with Marriage Imagery (Isaiah 50: 1-3 and 54 :1-10, Hosea 1-3, Jeremiah 2-3), Studa Semitica Neerlandica, 40 (Assen: Van Gorcum, 1999), 13.

[10] Weems, Battered Love, 44.

[11] R. Abma, Bonds of Love, 20.

[12] Weems, Battered Love, 16.

[13] 參Weems, Battered Love, 17; Patterson, “Metaphors of Marriage as Expressions of Divine-Human Relations,”, 689; Abma, Bonds of Love, 11.

[14] Weems, Battered Love, 16.

[15] 參Justin J. Meggitt, “The First Church: Social Life,”in The Biblical World, vol. Two, edited by John Bart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145-146.

[16] Patterson, “Metaphors of Marriage as Expressions of Divine-Human Relations,”, 694; 參Weems, Battered Love, 17- 18;萊特著˙黃龍光譯,《基督教舊約倫理學》(台北:校園書房,2011年),頁407。

[17] 參Wenham, Genesis 1-15, 69; Richard M. Davidson, Flame on Yahweh: Sexuality in the Old Testament (Massachusetts: Hendrickson, 2007), 44; John Phillips, Exploring Genesis: An Expository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Kregel Publications, 2001), 53.

[18] Baruch Maoz, Malachi: A Prophet in Times of Despair, A Devotional Commentary (Bloomington: CrossBooks, 2011)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