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將個人錯失變成集體罪行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4/09/2018

「牧師都唔係個個好人」,雖然這是很簡單的常識,但教會中人卻容易因為不願意面對這事實而好心做壞事。教會是一個重視尊重、信任、關懷和寬恕的群體,我們尊重和信任牧者和屬靈領袖,而對犯錯的人(罪人)亦講求關懷與寬恕。雖然我們知道處置犯錯的牧者和弟兄姊妹的方法,毋須亦不應單單依從世俗的法律,但這種「雙重標準」若運用得不合宜,卻會成為包庇犯錯者、委屈受害者、以及製造更多受害者的源頭。多年來神職人員捲入性侵犯、性騷擾、金錢糾紛的事件屢見不鮮,問題是教會經多事,究竟有沒有長一智?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人性的軟弱,而身居教會高位的人更應格外留神。保羅說自己在罪人中是一個罪魁並不是一種自謙的說法,而是反映出在群體中影響力愈大的人,面對魔鬼的引誘和攻擊愈多,以及當我們誠實面對自己的內心和過去的行為時,便知道人的罪性是可怕的!既然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可能,牧者亦不例外,那麼教會制定一些措施去避免教牧和領袖跌入性、金錢和權力的陷阱是必須的,這不是對領袖的不信任,而是一種保護。

因此,教會應適當地制定一些同工與會友(特別是涉及異性或未成年人士)相處的界線及指引;金錢使用的監察;以及場地使用的守則。並且教導同工和會友,當面對一些不合宜的要求:如單獨會面、金錢和財物的借貸、身體的接觸等等,應堅定而有禮貌地拒絕,並盡快與一些成熟和可信任的同工和領袖商量。當然,教會是個著重愛心的群體,我們亦不希望見到太多教條式的約束,窒礙了教牧和會友之間應有的關係,只是預防勝於治療,強調大家要有危機意識,是為了減少危機出現的可能性。

其實,教會不論人數多少,有人的地方就會有問題,當一些問題真正出現的時候,應該怎樣面對呢?

第一,要先判斷事件的性質。教會必須承認有些事是自己處理不來的,若處理不來必須尋求協助。而在現代社會,涉及刑事的問題,教會是難以自行處理的。若有教牧和領袖觸犯涉及刑事的罪行,例如盜用公款、詐騙和性罪行等,只有執法人員才有權力去深入調查及決定應否起訴,教會難以私下解決,否則對當事人和受害者可能都會造成不公平。若為了教會的聲譽而想私下解決,是有違公義的,因為做錯事的人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而對來說,教會若偏袒有權力或犯錯的人士,只會在受害人的傷口上撒鹽,萬一犯錯的人不知悔改,再有其他人因此受害,教會便成為了幫凶!

第二,教會雖然重視關懷和寬恕,但是否原諒當事人,教會是不能代受害人作決定的。決定是否舉報犯事者,受害人的意願最重要;而有關意願亦應該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作出。因為寬恕不等於犯錯者毋須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相反,教會應鼓勵犯錯的人真誠面對自己的過失、尋求原諒及承擔罪責,而教會亦願意承諾陪伴他面對法律的制裁,包括審訊、甚至坐牢和出獄後如何重新做人。教會對罪人可以不離不棄,但不能對罪惡視而不見,否則就是縱容罪惡。

第三,若事件不涉及刑事,而是性騷擾、欺騙感情、鉅額借貸、甚至通姦等,教會亦必須正視,成立小組去跟進。以性騷擾為例,其實不少團體亦有一些經驗和指引可以參考,只要教會肯正視有關問題,要尋求意見、甚至幫助,亦有一定的途徑,最困難的往往是教會內部未必有合宜和足夠的人手去處理。對於不少中小型堂會來說,當教會要成立小組去調查和跟進性騷擾投訴時,投訴人與被投訴的人在教會內可能都會認識大部份的同工和會友,要找出雙方都信任而又與涉事者沒有密切關係的人有時並不容易。對於宗派屬下的堂會來說,還可以尋求宗派內其他堂會協助,但對香港不少中小型獨立堂會來說,外界的支援便十分重要。如果華聯會、協進會等聯合性組織和一些大型的基督教社福機構能提供協助;律師團契或其他律師群體願意免費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意見,其實是一個美好的見證。若我們深信大家都是基督的身體,這種跨堂會的服侍是十分重要的,一個肢體受苦,其他肢體不應袖手旁觀。

對於個別牧者或弟兄姊妹犯了的過錯,正視是最合宜的處理方法。法律的歸法律、牧養的歸牧養,兩者並非二選一,而是不同的分工。教會的聲譽是要靠公平公正來建立,意圖掩飾、含混處理,反而會令教會的聲譽受到更大的損害,切勿將個人錯失變成集體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