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的道德爭議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8/04/2017

網絡直播自從去年在facebook開始出現,各大小平台也加入直播功能,此功能才出現一年,便有人直播自己殺人、強姦、侵犯別人的過程,[1]又有人將之用作工具,用色情引誘人,之後進入一對一的私人即時祼聊頻道中。[2]以前,我們根本不能想像除了電視台還有誰可以將現場影像即時透過大氣電波或網絡發放;今日,我隨時可以看到我的朋友溜狗,彈結他,做功課,吃飯的即時視頻。直播令人與人的時空距離拉近,但問題是,我們應怎樣使用這工具?

 

網絡資訊本來就應該自由流通,記得facebook 開始時,也有人分享自己犯罪的事,及後被警方檢控,當時還一笑置之,畢竟別人分享的事,是已經發生了的事。但在直播下,所有事情有種「還可以逆轉」的感覺,於是我們不再是「旁觀」他人,因為我也在看直播,成為其中。

 

當然,除了直播殺人等犯法行為,也有一些我們想不到的直播,例如直播自己正欣賞的演唱會,或者直播電視正直播的足球賽場,有些人會直播自己偷拍和別人交談的內容,[3] 這些其實都是侵權行為。這些偷拍雖然不是所謂的殺人放火,但實際上也是有不同的道德問題,包括拍攝是否得當事人同意,內容是否別人的創作等,這裡牽涉的私隱、版權、欺凌等問題,往往不是幾個網絡監察員就可以處理,即使是檢舉,那些已經發放的訊息,基本上也禁不了,非常容易就在網上留痕,而且沒有任何的被遺忘權。

 

傳統傳媒的操作,有多個鏡頭、多角度、也有幾秒的延遲可作為把關,網上直播失去一切關卡,大家以為求真,但同時卻產生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記得今年特首選舉,不少傳媒做直播,選舉主任為求公正將選票投影到大投影幕上,當中有選民在選票上寫了粗言穢語,全港巿民透過直播也看這張問題選票。這種隨時可能出現粗口或兒童不宜內容的直播,是否符合公眾的期望?在監管不監管之間,社會可否自律設立基本底線,以免最後要用法律去解決事情?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4月26日

關注範疇: 
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