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私營龕場 透過授權保障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3/01/2017

骨灰龕場供不應求,食物及衞生局在新的立法會期迅速向立法會再次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相信整個社會都樂見條例盡快獲得通過,及早處理骨灰龕場輪候緊張和質素問題。

同性伴侶取骨灰有法可依

政府早前建議死者生前的同居者、未婚夫或未婚妻、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結婚的同性伴侶等等緊密關係人士,若在死者生前已獲授權,可要求交還骨灰。即或未有授權,按條例建議,食環署署長有酌情權將骨灰交給提出申請的緊密關係人士。簡言之,想取回骨灰,申請便可。

現行條例草案已平等地保障社會上各種緊密關係,包括同性伴侶。但上屆會期曾有議員製造無必要的爭議,認為必須將同性伴侶加入法例裏「親屬」的定義,才算得上保障同志權益。

一宗關於入境處拒絕為外國註冊民事結合的受養人發出簽證的案件(HCAL 124/2014),法官在二○一六年裁決稱不同國家對民事結合賦予不同的權責,不是凡民事結合都能與傳統婚姻混為一談。若入境處處長將民事結合亦視為「配偶」,則無疑是認可了這些關係在香港的法律地位,這是不合法的。

強改親屬定義 有違政策一致

政府的政策應在婚姻法面前,一視同仁。即使對於奉行一夫多妻的地區,入境政策亦只認可其中一名妻子作為丈夫的合法妻子。平等地對待制度以外的緊密關係,亦符合聯合國在《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文件所要求的反歧視原則。

在同志權益已通過授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上、龕位緊張的壓力下,仍糾結於強行加入同性伴侶的爭議,法理情都說不過。分清緩急先後是每個議員的職份。若要修改婚姻制度,支持同運的議員請另闢討論。

以授權為身分保障權益

觀乎社會上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諸如同居伴侶、契媽契仔、共患難的摯友,都不入「婚姻」名目之下。為這類人際關係帶來保障,可考慮以授權方式。本社一直建議政策制訂者考慮主動推出《多元授權書條例》,在公營服務層面例如:醫療指示、探病權、身後事、領取骨灰或合葬等,承認授權人與受權人的法律身分。既達到保障權益的政策目標,清晰的授權指示可減低訴訟代價,同時能迴避修改親屬或配偶定義的爭拗,是平衡各方訴求的可取之法。要討論社會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應直接討論婚姻制度,而不應借本來已可酌情處理的骨灰安置所條例暗度陳倉。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2017年1月1日

關注範疇: 
同性戀
社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