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宗教自由相關的國際公約條文
燭光網絡 106期 (p.10)
宗教或信仰自由是國際間均承認的人權,需要受到保障,讓我們一起看看有哪些國際公約已清楚闡明。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1] 第十五條也以此為藍本編寫)
「一、 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逼。
三、 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 ( 如適用時) 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 (三)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 … 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信仰以及單獨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時候,公開地或者私自地,在禮拜、傳教、實踐儀式中表示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一、人人都有權享有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持或改變個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每個人單獨地或和其他人在一起,公開地或私下裡宣稱信奉或傳播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都不得受到可能損害保持或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限制。
三、表示個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受到法律所規定的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道德或他人的權利或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根據情況,父母或監護人有權按照他們自己的信念,對其子女或受監護人進行宗教和道德教育。」
《基本法》第三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