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得不償失的「勝利」: Scopes Trial on Evolution, 1925

── 2011年「80傳說」研討會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15/10/2011
摘要

本文以美國著名的「進化論爭議」為切入點,透過1925年的Scopes Trial on Evolution 作為個案研究,討論教會在現今社會中,如何更有效地對爭議性的議題展開議論,而不至於未有討論,先被社會和對手定型及僵化(Stereotype)。另外,在今後現代主義盛行的社會文化下,教會如何恰當地將議題論述,也是對議題能否有效帶到社會中作有益討論的其中一個關鍵。

引言

對於處身由現代主義走到後現代主義的教會,今日要面對的問題已經不止於「四面牆」內的事情。事實上,教會不能,也不應從社會的公共討論空間中缺席。可是,自宗教改革以來的「政教分離」思想和西方社會理性主義的影響下,教會對於社會事務的參與,往往偏向低調和消極,很多社會上的問題,都是要「殺到埋身」的階段,才能喚起教會注意。然而,因教會不熟悉社會討論問題時的思辯文化和「遊戲規則」,若給人濫用聖經教訓或咄咄迫人的形象的話,便容易在爭議中被比下去,有時贏了聲勢,卻輸了結果。

由「物競天擇」到進化論

自英國生物學家達爾文(Charles Darwin)於1831-36年跟隨皇家海軍的測量船(H.M.S. Beagle)進行全球性野外考察,並於1859年出版了其著作:《物種起源》(On the Origin of Species)後,進化論便成為了現今科學發展最重要的理論基礎。[1]
可是,如果我們從另一角度看,達爾文其實從無在書中提出「進化論」,按當時的認知,他只提出了有關進化論的前提理論:「物競天擇,適者生存」。而更重要的是,達爾文原本並非有意將自己的理論捧成金科玉律。事實上,基於這個新學說與傳統基督信仰和創造論的衝突,達爾文足足將原著的出版推遲了二十多年;而在著作中,他也強調了「論證」的理念:作為實證科學(Positive Science),新的理論(Theory)須要驗證而不是像信仰般一味相信,而「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也只是一個被提出來新的假設,是可以被推翻的。[2] 
 
但無可避免地,有關地球演化,創造論與進化論的爭議,很快就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1925年在美國田納西州發生的Scopes Trail(或稱為Monkey Trail)的審訊案件便引起了全國的關注。審訊過後,繼而引發日後在歐美關於宗教與科學的論戰,而宗教界就此失去了社會上的開明地位,良心高地,對日後美國社會的發展帶來極大的影響。

防衛與挑戰

眼見有關進化論的學說愈演愈烈,當時的世界基要派基督徒聯會(World’s Christian Fundamentals Association)主席,田納西州(Tennessee)眾議員John W. Butler就推動了州政府立法禁止,提出以其命名的Butler Act,當中的法案訂明,不准任何州內的老師教導違反聖經創造論的學說,以及將人貶低至與其他低等動物關聯。[3]  另一方面,美國人權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就展開了反擊。當時一位在田納西州特頓市(Dayton,一個人口只有千多人的小鎮)任教生物學的老師John T. Scopes就執意要在課堂上教導有關達爾文的演進理論,最後被州政府告上法庭。

審訊過程

可以想像的是,基於反進化論的法例背景(Butler Law),和這個案發地點,信仰保守的田納西州特頓市(Dayton),以及審判特質(Scopes是由ACLU出資辯護的),案子一開始就被註定會是舉國關注的了。
 
法庭的審判,先以「創造論」與「進化論」的論證開始,辯護律師Darrow首先企圖論證這兩個學說本身並不對立,但被主控官Byran駁回。Darrow繼而轉而攻擊聖經中的記述、故事和神話與現代科學的衝突。但在這基督教信仰背景的法例審訊下,這做法顯現是失利的。事實上,到了審訊的第六天,Darrow已再無證人可供出庭了,原因是:法庭將所有有關科學進化方面的專家證人,全部推定與聖經違背,其證詞也是無效(Irrelevant)的。[4]

戲劇性的第七天

這引致了審訊第七天的戲劇性發展。因辯方已無可用之證人,辯護律師Darrow便以「聖經專家(Bible Expert)」的身分傳召原為主控官Bryan作為「證人」盤問。Bryan雖然從未聲稱自己是聖經專家,但他本著自己的信心和信仰認識,並以此指證Darrow是個玷污聖經和信仰的人(Slur at the Bible),他答應作證。其實整個答辯,與其說是與案件無關,更不如說是一個科學與信仰的辯駁,或是假借審判來作為爭吵的平台。[5]這除了因爭論的焦點與當時案件涉及的進化論等沒有直接的關係,其實Darrow是處心積慮地引Byran入甕,指出他對聖經神話與現實科學的矛盾性。另一方面,Byran也努力謹慎回答,並反駁Darrow本身反宗教,不信神蹟的態度。
 
在這個Darrow's Examination of Bryan中,最初是以舊約先知約拿被大魚吞下的故事開始,用以指證聖經神話不可信,其後的辯論引申到約書亞求神叫日頭停下(即辯論太陽公轉、地球自轉與聖經故事的落差)、阿當、夏娃、該隱等問題。Byran與Darrow針鋒相對,但因處於辯護作答的處境,Byran很多時只能以“I am not prepared to say that……”含糊其詞來回應Darrow窮追不捨的質問。
若以事後孔明的角度來看,當時Byran的回答雖說是小心謹慎,效果卻是差的。很多時,他對Darrow刻意刁難的問題都不置可否,以自圓其說的方法交代過去。事實上,這也是基督教對一些複雜議題(如討論神人二性問題時,就用這種「既不是兩個位格,又不是一性」)時常用的手法。可是在法庭上,這種「無可奉告」,「既不是這樣,又不是那樣」的答案是毫無說服力的,與他原本的主控官身分不配之餘,更差的結果是:這辯論顯得他只對聖經神話愚忠,對科學辯證無知,成為了日後攻擊基要主義者(以至基督教)的最佳話柄。
 
而在這個辯論中發生了一個小插曲。當時在法院內外的證人與Darrow爭吵起來。後來這個爭吵連當時法院內外的群眾和證人都牽涉在內,而且更充滿火藥味和挑釁性。最後要在法官喝令下,各方才肯停止。其實當時雙方都光火了,Darrow說基督教是Foolish Religion固然不對,但他那句“You Insult every Man of Science and Learning in the World”,卻成了日後高舉理性科學,反基督教人士的最佳口號。說到底,這也是台下的群眾先挑釁的結果。這或多或少影響了大家對那些堅守信仰人士的觀感。[6]

判決結果

可以想像的是,在反進化論為前提的情況下,這種企圖挑戰法律的行動是註定失敗的。當時陪審員在法官引導下,判決被告引用進化論於受政府資助的中學任教的罪名成立,法官以法例最少刑罰,向Scopes處以100美元的罰款。他在法庭宣判後,就發表了這多天審訊中唯一一次的發言,Scopes當然是不服輸的,但相比勝方的洋洋得意,被判有罪的他更顯出不亢不卑的節氣,大有殉道者的氣質。[7]

「贏粒糖,輸間廠」,兵敗如山倒的教育戰線

Scopes後來到州政府的高等法院上訴,出現了戲劇性的結果。[8]事實上,基於原審法官的見解,和當時法律的基要主義背景,Scopes律師提出的五項上訴,都一一被高等法院否決。
 
五項上訴包括:1. 上訴指「進化」一詞太空泛,難以界定;2. 判決結果侵犯言論自由;3. 判決結果違反州政府科教政策;4. 判決結果與州憲法中訂明「無州立信仰」相違背、以及5. 判決只裁定不能教導進化論,但無說明以何種方法教導才是正確(即使以教義教導也不見得對學生有好處)。不過,高等法院法官最後以「法律程序出錯」為由,判決Scopes無罪。[9]
 
而事實上,在Scopes Trail之後的美國基督教教育發展,可以兵敗如山倒來形容。以「創造論」以及後來衍生出來的「智慧創造論」為例,其地位被進化論快速逆轉,一來受惠於基因遺傳學上研究的突破(如DNA的發現),但從60年代以後的一系列判決來看,其落敗的速度是驚人的。[10]而現時美國教育法例,除了以進化論作教育主軸外,更反過來不准學校以「創造論」或「智慧創造論」作另外的教學法。由這Scopes Trail而引起的「教育革命」,結果可謂轟烈。

從Scopes Trail的反思

誠然,有關科學與宗教的爭論,由來已久,並不會因一場審訊而有突如其來的發展,然而對於Scopes Trail這場審訊,帶給美國民眾,尤其是知識界對基要/保守派基督徒留下那不講理的印象卻是極壞。結果是:雖然Scopes Trail引發了後來的一段時間(20至40年代)美國教育界的反進化論運動;但自50年代的基因科學發展後,「贏粒糖,輸間廠」的結果完全顯露出來。今天美國教育界的情況是完全反轉了:進化論不單成為合法教導的科目,反而教導創造論卻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
 
而更嚴峻的是印象與觀感(Perception)問題。在這講求主觀感受的「後現代」世代,一旦宗教視為「非理智、偽科學」的思想,不論如何努力,都難逃被標籤的結果。若在Scopes Trail當時,作為主控官的Byran,在審判時不是處處針鋒相對,而是有商有量,甚或達成和解,情況會否與現在不一樣?
 
而反思今天香港的情況,當一些教會人士被標籤為「道德塔利班」,又或是「政教勾結」,「宗教右派」的時候,我們又應如何自處?作為其中一個被指為「右派陣營」的機構同工,我們不得不反思,我們有否得勢不饒人,在回應社會問題時,有無可改善之處?我們在公共空間的發聲有效嗎?我們對事物的回應,會不會只是單單打打,或用一兩句「聖經」就將對方定性,將對話打住?[11]
 
教會若不能適切地回應社會的現象,往往有兩個後果:
 
1. 教會就只會躲在四面牆之內,「我們在這裡真好」,不再關心社會的事,但也慢慢與社會脫節,失去群眾。
 
2. 就算有一天,教會認為有需要就社會問題發表見解,又或希望對社會發揮影響力時,卻因與社會脫節,不能掌握表達技巧,結果滿口「神的話」,人也是聽不明白。
 
從現代主義的「人、神」對立到多元主義的「人人都是真理」而事實上,今日社會的意識形態,已經與過往現代主義中著重的「理性討論」不同。典型的「現代主義」式關於信仰立場的討論,都會容易流於「單對單」的辯證模式:在啟蒙主義的思維下,「科學理性、人定勝天」的討論都是將人和神放到對立面上,然後就來一場「你死我亡」的大辯論。諸如「人是萬物之靈,不需要上帝了」,或是進化論與創造論的爭議,都帶有這類的影子。在這種辯論當中,判斷對與錯的方法是十分明顯的,就是要講求理據與邏輯。事實上,由西方的哲學思想,以致教會神學架構,甚或護教學的發展,也是循這個方向發展出來的。[12]
 
可是,在後現代主義思潮下,社會的討論是以個人觀點和論述為主。在懷疑真理(或是理解為權力來自真理)的前設下,人人的生活經驗,對事物的論述和理解都被接受。在相對主義思想盛行之下,問題根本不用分對錯,求同存異就是寬容,人人都是真理。這種反權威,反教條的文化下,當教會仍然用類似訓誨,甚至「說教」的方式「教你做人的道理」時,你說你有真理,社會就會認為:你霸道,是權力的一部份,你就不是真理!

結語

所以,若教會在當下的社會中討論議題時,除了要有聖經真理的裝備外,更可能要從單向的「宣講釋放話語」,轉到在多元社會中要兼顧「講、聽、動機」的多重考慮。教會當然不以福音為恥,但高舉真理同時,教會也可以開放地探討,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聆聽別人的理據。我們要引以為戒,認清自己只是真理的實行者,不是審判官:在一個以非基督徒為主的社會,我們要以溫柔謙卑的態度表達自己的信仰,以神的角度及人的語言回應社會。具體而言,就是要知道社會現在發生甚麼事。畢竟,神未接我們到天家,我們理應做好地上的工作和見證,以理性的態度接納不同意見,尤其是主內不同的聲音,方為將真道行出來的上策。在真理上我們不能妥協,但對於社會政策和法例,卻有不少可以互諒互讓,求同存異的空間。
 


[1]  R. Kees, Darwin's itinerary on the voyage of the Beagle (2009).  http://darwin-online.org.uk/content/frameset?viewtype=text&itemID=A575&pageseq=1.
 
[2] Darwin, C. (1859) On the Origin of Species (1859) Chapter XIV.http://en.wikisource.org/wiki/On_the_Origin_of_Species_(1859)/Chapter_XIV.
 
[3]  法案原文是:Prohibit teaching a theory that denies the story of the divine creation of man, and teach instead thereof that man has descended from a lower order of animals.
      法案全文參:PublicActs of the State of Tennessee passed by the Sixty-fourth General Assembly, 1925. Chapter no. 27, House Bill no. 185. http://law2.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scopes/tennstat.htm.
 
[4]  參State v. Scopes: Trial Excerpts“Day 6: Judge Raulston excludes expert testimony.”http://law2.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scopes/day6.htm.
 
[5]  參State v. Scopes: Trial Excerpts“Day 7: Darrow's examination of Bryan.”  http://law2.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scopes/day7.htm.
 
[6]  同上。以下是當日法庭書記的審訊紀錄(Transcript):
   Darrow:  Great applause from the bleachers.
   Witness: From those whom you call "Yokels".
   Darrow: I have never called them yokels.
   Witness: That is the ignorance of Tennessee, the bigotry.
   Darrow: You mean who are applauding you? (Applause)
   Witness: Those are the people whom you insult.
   Darrow: You insult every man of science and learning in the world because he does believe in your fool religion.
   The Court: I will not stand for that.
   Darrow: For what he is doing?
   The Court: I am talking to both of you....
 
[7]  Scopes的發言節錄:“Your honor, I feel that I have been convicted of violating an unjust statute.
I will continue in the future, as I have in the past, to oppose this law in any way I can. Any other action would be in violation of my ideal of academic freedom-that is, to teach the truth as guaranteed in our constitution of personal and religious freedom. I think the fine is unjust.”
全文參State v. Scopes: Trial Excerpts “Day 8: Verdict and sentencing.”    http://law2.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scopes/day8.htm.
值得留意的是,Scopes並未因此成為無神論者,他後來受洗成為天主教徒。
 
[8]  參Supreme Court of Tennessee, “John Thomas Scopes v. The State”, January 17, 1927.
 
[9]  同上。當時高等法院的判決指:Butler Act本身的最低刑罰是罰款100美元,然而當時Dayton巡迴法院法官的最高裁決權力只限於罰款50美元。按正確的做法,應是法官引導陪審員判決後,再由陪審員定奪罰則,但當時法官只引導陪審員判決,卻自己獨自向Scopes裁定他本身沒有權限處以的100美元罰款。所以高等法院以此推翻原判,改判Scopes無罪。
 
[10]具體的案例可參考:Epperson v. Arkansas, (1968), Daniel v. Waters (1975), Hendren v. Campbell (1977), McLean v. Arkansas (1982), Edwards v. Aguillard (1987), 以及Kitzmiller v. Dover Area School District (2005)。其中由80年代的個案開始已出現「逆轉」的情況:即是控方控告學校/老師以「智慧創造論」,而不是按法律規定「進化論」任教。
 
[11]  參胡志偉牧師:《教會對「八十後」的思考(一)》。文中指出:本地華人教會不曾好好反思「後現代文化」(Postmodern) 現象,教會領袖只簡單地以「後現代論述」反對絕對真理,作了神學「定性」,就結束了溝通與對話。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57491&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12]  參史密斯(James K. A. Smith)著,陳永財譯,《與後現代大師一同上教會》(香港:基道出版社,2007年)。